健全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提升反渎职侵权效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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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与行政执法相连接机制,提升反渎职侵权效能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看法、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又共同会鉴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看法、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协作若干看法讥国务院相关规定及部门会鉴文件,对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连接,推动依法行政,取得了肯定成效。同时,对拓展案源渠道,增加协调协作,提升查办和预防渎职
2、侵权犯罪的效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信息不畅的问题。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惩罚案件,底数不清,状况不明,有无降格处理、有无该移送而未移送,事前不了解状况,事后也无法监督。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的同时,应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也大多流于形式。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还碍于情面,对该立未立的,不申请熨议、熨核,也不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形成监督的死角、盲区。对群众举报的渎职犯罪问题,因时过境迁,有的涉案物品已作处理,一些重要证据湮灭,原案无法查清而不了了之,制约了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协作脱节的问题。因对犯罪追诉标准把握不准
3、,刑事证据的要求不明,罪与非罪难以区分,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移送刑事案件上,患得患失,缺乏主动性。为了掩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对司法机关查阅、调取有关材料的恳求敷衍、搪塞;对相关涉案物品的鉴定、检测的恳求也推诿、拖延,缺乏协作精神。受处置手段的局限,对涉案场所的突击检查、对相关物品的强制封存、扣押,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往往得不到司法人员的刚好有效协作而受阻、搁浅,难以形成强大合力。利益驱动的问题。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实力欠缺,往往从行政法规视角谛视违法案件造成的后果,对能否追究刑事贡任关注不够。有的因地方爱护主义、部门团体利益,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人为降低标准,罚款了事,徇私舞弊不
4、移交刑事案件。有的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与违法人员勾结,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给发觉与查处渎职犯罪增加了新的难度。监督乏力的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领域宽、专业性强,因连接不畅、信息不灵,监督工作滞后,不能刚好识别、发掘涉案犯罪线索。检察监督手段缺失,对严峻不负责任、灭失重要证据:降格处理,罚款了事等行政违法问题,因监督缺乏刚性,而难以有效订正,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面对上述问题,必需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连接机制,亲密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完善状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工作规范,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不断拓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和空间,增加监督效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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