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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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基本特征(一)法律地位平等去除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成员,宗教信去除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成员,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等因素。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等因素。(二)主体意思自主自愿、真实;独立性。(三)主体范围广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国人、外国人;成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四)权利义务一致总体来看是一致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一、概念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构成要素和运动的第一前提;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构成要素和运动的第一前提;形态: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国家);形态: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意味着独立法律人
2、格的产生。意味着独立法律人格的产生。三、本质条件(一)商品交换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二)享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是民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构成民事主体的重要因素(四)民事主体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第三章 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特征:1 1、法律所赋予,内容和范围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法律所赋予,内容和范围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2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 3、与人身不可分割,不受限制或剥夺,不能放弃或转、与人身不可分割,不受限制或剥夺,不能放弃或转让。让。(三)开始
3、:始于出生1、出生时间:(1)一部露出说。(2)全部露出说。(3)独立呼吸说。出生后能独立呼吸的婴儿,应当进行出生登记。采独立呼吸说。2、胎儿的特殊保护(1)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但法律保护其出生后的利益,如继承法的特留份制度。3、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2)基于社会公益,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方可产生。如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劳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四)终止:终于死亡1、民法上的死亡、民法上的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仅以生理死亡为限。2、死亡时间、死亡时间:(1)脉搏停止说。(2)心脏搏动停止说。(3)呼吸停止说。(4)
4、脑死亡说。死亡标准应为不可逆转为理想状态。我国采呼吸和心脏跳动均停止为死亡的标准。二、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1、其基础是意思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其依赖于年龄和智力两方面因素。2、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1)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二)分类:生理标准+心理标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B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B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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