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与度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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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损伤参加度问题探析徐耕、闰时松【论文提要】交通事故贲任绍纷中,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有时是由多方面缘由造成的,除了交通事故的外伤因素外,还与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疾病以及医疗过错等其他因素相关。由于因果关系的困难性以及相关规定的不完再,导致这种案件处理的难度较大。我国学者提出了缘由力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中也有关于缘由力的规定,日本学者提出了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我国法医学界引用,改称为损伤参加皮。缘由力及损伤参加度概念的引入,可以较好解决在交通事故中“多因一果”情形下,各行为人的贵任分担问题,为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供应科学依据。一问题的提出
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大部分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是受害人死亡或致残的唯一因素,但在少数状况下受害人的死亡或伤残是由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多方面缘由造成的,除了交通事故造成的致害因素外,还与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原有疾病以及医疗过错等其他因素相关。在这种多因素造成受害人损害状况下赔偿义务人通常会以受害人体质较差、原本存在疾病、伤残或治疗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作为抗辩理由,恳求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那么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前,必需首先判定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被害人的死亡或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以及各致害因素在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关于这种多种因素致同一损害后
3、果类型的侵权案件,我国台湾学者有“侵害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的表述,内地学者将其定义为“缘由力”,王利明教授认为绿由力是指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杨立新教授认为缘由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缘由中,每一个缘由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其次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有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缘由力比例各自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中有关于“缘由力”的表述,有学者将缘由力分为主要缘由和次要缘由、干脆缘由和间接缘由等。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在1980年采纳了
4、定量比例的方法对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死亡、后遗障碍)进行探讨,提出了“事故寄与度”的概念,并以该概念来确定事故在损害结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1986年“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引入我国法医学界,受到学者的高度吏视,我国法医学界将该词改称为“损伤参加度损伤参加度是指被诉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介入的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损伤参加度的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医学上的概念,是采纳医学技术的方法确定致害因素与受害人身体素养、原有病、残状况以及医疗过错程度等之间的比例关系,从而量化致害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详细影响,损伤参加度的评定标准是以一种详细的、明确的比例关系分析致害事故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达到确定赔
5、偿义务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允合理地解决详细法律争议的目的。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关损伤参加度的案件I.有关损伤参加度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争议较大。有关损伤参加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总体数量虽然不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的难度较大,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该类赔偿案件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笔者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为案由,以“参加度”为关键字进行搜寻,时间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探讨上十.中Ia人民海校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杨立新:侵权法论3此次版.人民法流出板社201M年版.第525贝.转弓I门陈燕邮关于医疗郭故到勘中损伤誓加废HjB的
6、探讨),段于福嫂法院网法官论坛,跨度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查询结果共有26件与损伤参加度有关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其中15件为上诉案件,由此可见该类案件数量虽少,但争议较大,特殊是致害因素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比例分握上分歧较大。王泽鉴教授在其侵权行为法一书中列举了两个案例,来分析交通事故和受害人原有疾病与损伤后果的因果关系。其中一个案例为上诉人赖美媛搭乘台湾客运汽车,司机于行驶中紧急刹车,致其头部受伤,合并发生意识障碍,造成精神分裂症。经台大医院鉴定为“上诉人所患惊慌性精神分裂症并非干脆由车祸外饬所导致,精神分裂病之诱发缘由甚多,车祸外伤可为诱发缘由之
7、一,但非必要缘由,车祸外伤虽有可能对其症状明显化有影响,但如无此次车祸外伤,赖美媛(上诉人)目前之病态亦可能因身体、生理、心理、社会压力因素而诱发。”法院据此认为车祸导致的外伤,通常并不足以生有精神分裂之结果,本件车祸与上诉人之病态并无相当因果关系5。2 .有关损伤参加度的案件的处理看法不一。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损伤参加度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与损伤参加度有关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比较混乱,随意性较大。在笔者搜寻的案例中,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看法:(1)不予赔偿。认为即使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依旧会因为其他因紊而发生,交通事故仅仅是诱发因素而不是干
8、脆缘由,侵权行为和损伤后果没有干脆因果关系,故不予以赔偿,例如王泽鉴教授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精神分裂症的案例。(2)全额赔偿。认为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损伤后果的干脆缘由,如若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该损伤后果就不会发生,或不会这么快和这么严峻的程度发生,而且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人不担当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做了规定,其次十六条至三十一条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有过错或有意、第三人造成、不,个案例为199$年改合上字第2170,;判决.t诉人由车祸决发履怨仃的惊慌性精神分裂症.W-个案例为19X8年台上字第S39;刊决.涉及敢向症死亡七乍柄之间的闪果关系.正泽踪:侵权行为法及中国攻法离校出版社2M1法版,第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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