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如何通知债务人才有效附6种方式判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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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如何通知债务人才有效附6种方式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是具体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债权转让内容的大家可能不是很了解,尤其是该如何转让债权.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有什么限制吗?债权转让有什么程序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整理关于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一、什么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
2、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二、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很普遍的现象,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也比较详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较少,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未通知债务人也不景乡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四、债权转让纲纷案由怎么确定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
3、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也就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在审理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我们将如何确定此类案件的案由呢从一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看,如果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法律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
4、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又怎么确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因此,实践中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确定的案由是不一样,对此有必要对案由进行统一的问题。五、债权转让的步骤第一步: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步: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第三步:让与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
5、合同约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权利;第四步:新的受让人加入合同,替代让与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五步:债务人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权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六、债权转让的前提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
6、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7、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七、六种通知形式判例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的13个案例,总结了
8、除书面通知以外的六种通知形式,供读者参考.I登报通知(案例1、案例2)案例1: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卜贤永与黄茂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14)宿中民终字第0547号认为二审中,周某、卜某、刘某、孙某于2014年5月7日在宿迁晚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在公告中,周某、卜某、刘某、孙某明确称已经于2012年1月15日将对黄茂祥的债权转让给卜贤永,并表示对黄茂祥作债权转让通知。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匏履行、错误履行债务加重债务人的负担.本案中,周某、卜某、刘某、孙某对黄茂祥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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