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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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爱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其次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o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一依
2、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平安管理体系及平安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IO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
3、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状况等内容:(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平安保障措施、信息平安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状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状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平安技术及保障措施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除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二报告材料完整齐
4、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确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七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C第八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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