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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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探讨侵占罪主要争议问题探讨【摘要】本文从一起徘徊于盗窃罪和侵占罪之间的案例说起,以侵占罪的主要争议问题为视角绽开探讨。首先,对刑法学上占有的含义进行剖析,推断行为人是否对财物具有占有的地位应当结合主客观条件进行。在此基础上,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有意为前提,对代为保管关系问题进行深化的剖析,得到只要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已经合理占有财物,即可构成代为保管关系的结论;而后,针对拒不退还的认定问题,认为在法院立案之前,行为人无论基于何种缘由无法或拒绝退还财物,即构成拒不退还。【关键词】侵占罪;占有;代为保管;拒不退还一、引言依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罪是指
2、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的罪名,对类似行为的处理在1997年刑法以前极不统一,大致有三种解决方式:一是类推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而是干脆论以盗窃罪、诈骗罪等;三是不作犯罪追究而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1997年刑法实施后,由于我国刑法学界对侵占罪这一新罪名的理解和说明存在不小的差异,而司法实践中又多年习惯于将与侵占类似的行为按盗窃罪处理.,致使处于盗窃罪和侵占罪模糊地带的违法行为在定性上都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所以,对侵占罪进行进一步的理解,对侵占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二、问题的缘起起徘徊于盗窃与侵占之间的案例我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规
3、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该罪与其他罪的最大区分在于客观方面一一侵占罪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对该财物代为保管。因此,推断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关键是要推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该财物原委由谁的占有限制。为了深化探讨这一问题,以找到较为便捷的辨别方法,我们先来看以下案例:被害人孙某和王某是室友,孙某的房间里有一台台式电脑,几乎每天王某都会到孙某房间内玩电脑。某日早上,王某在被害人孙某的房间里玩电脑嬉戏时,孙某有事离开了合租房。犯罪嫌疑人卜某住在王某和孙某的旁边,是王某的挚友,他起床洗漱时看到王某在房间里玩电脑嬉戏,也
4、过去一起玩。之后,王某有事离开,走之前叮嘱卜某玩完最终一盘嬉戏后再锁门离开。不料,卜某玩完了嬉戏后,欲将电脑占为己有,将电脑从孙某的房间里搬走,当天下午即低价将电脑出售。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种分歧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犯罪嫌疑人卜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理由在于:其一,王某离开之前让卜某玩完锁好门再走,是基于信任关系让卜某代为保管房子里的财物,当然包括正在运行的电脑,卜某对电脑有代为保管的义务:其二,卜某玩完嬉戏后,才欲将电脑占为己有,即是:卜某产生将电脑非法占为己有的犯意时,电脑已经在其保管、占有之下;其三,卜某搬走电脑之后,将其低价出售,客观上无法退还,符合拒不退还的表现。另一种看法认为,犯罪
5、嫌疑人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在于:电脑的全部权人是孙某而不是王某,而卜某在孙某不知情的状况下隐私窃取了孙某的电脑,侵扰了孙某的财产全部权。对于以上两种看法那一种看法更为可取,先不作定论。案例中反映出问题的争议焦点正是上文提到的侵占罪与盗窃罪两罪区分的争议焦点一一占有的界定,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干脆影响代为保管的认定和拒不退还的认定。三、刑法中占有的含义对于刑法上占有的含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存在几种理解:管有说、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事实支配说、处分可能状态说、支配说。而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占有是在客观上对物具有事实上的限制和支配地位。笔者认为,这种支配、管理不应以物理的和有形的接触为必要
6、前提,而是可以依据物的性质,物存在的状态,以及人们对它的支配方式和一般社会习惯来推断,在通常状况下,社会生活的一般观念认为,假如财物全部人意志醒悟,且其财物所处的环境具有排他力,则财物全部人对财物具有支配、管领地位。相反,举个例子,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停放在小区内,因身体不适忘了上锁,走了几步后昏倒在地。在这种状况下,社会生活的一般观念并不会认为甲和自行车有必定的联系,最可能的状况是小区内的保安将甲送至医院,将自行车以遗失物的名义代为保管。至此,H行车的状态发生了从由甲独占、到由小区内活动的人共同占有、到由保安代为保管的变更,综上可得,当失去生理感知状态的财物全部人的财物,在其失去生理感知状态之时
7、处于非具有排他力的地方,虽然财物全部人对物仍旧有法律上的占有权,但是已经失去了对物的实际限制状态。有人在这种状况下见财起意,拿走财物,并不是通过隐私的手段进行的,因此,取走财物的人通过非犯罪的方法取得了对财物的支配、管领地位,并使财物处于代为保管状态,这种状况并不是盗窃。另外,刑法上的占有是否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占有某物的意思?笛者认为,在行为人仅仅在客观上具有限制和支配、管领的地位,而主观上不具有占有的意思的状况下不能构成占有。理由是,假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没有管领、限制的意思,物只是在其物理的可限制范围内,则难以说明其对物具有支配的事实。四、代为保管关系的认定代为保管行为既是产生民事法律关
8、系的缘由,乂是构成侵占罪的必要前提,同时还是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区分的显著特征之一O在刑法270条侵占罪中,出现了代为保管一词。什么是代为保管?如何认定代为保管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说明:一是狭义说,主见对保管作严格的说明,认为代为保管须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保管关系存在为前提,即一方当事人需明确地将其财物托付对方保管:二是广义说,主见对保管作较为宽泛的说明,认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托付或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是依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托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三是中间说,认为保管是指行为人基于托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而是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的管理之下,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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