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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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一章息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长中隼人民共和国森林法h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介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
2、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级林业站负货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六条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县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自留山林木
3、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笆、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经营者依法享仃的林木所仃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依法变更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核发证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卜条拍或、转让、租赁、入股、联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
4、织进行森林资源调杳、估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承包经营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卜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依法划归农户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划定之日起七十年不变,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权属清筵、四至界限明确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各级人民的政府依法保护森林、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将球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林地无偿划拨给其他以位和个
5、人.第三章森林培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全民义务植树.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已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退耕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植树造林。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前提I,科学指导单位和个人合理确定和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发展竹林、速生丰产林、混交林、珍贵用材林和特色经济林,改造低效林,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租赁、承包立林荒山造林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合作造林;鼓励外商、侨商和其他境外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商投资造林.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应当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第十五条在荒山造林六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
6、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其中百分之五的面枳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第十六条依法划定为自留山的立林荒山,应当签订绿化造林合同,限期植树造林,第卜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段的监督管理,建立优R种苗生产基地,提供优质种苗,保证植树造林所用种苗的质纪。第四章森林保护第十八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完善森林保护责任制.第十九条有森林景观的经营单位,应当负所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林业站应当加强风景区、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的指导、
7、检查、监督.第二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减少生产生活用材消耗计划,推广节柴改灶,加强沼气、太阳能、风能、水电等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和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在典型的森林生态地区、珍稀动物和珍货植物柄息生长集中的地区、生态脆弱的地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者保护点,设立管理机构,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二十二条临时占用各类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面枳不满二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公顷以上不满公顷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卜公顷以上不满三十五公演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五公顷
8、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在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枳不满十公班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I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不满十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生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不满三卜公顷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公顷以上不满七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十公恤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后负责恢更林业生产条件.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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