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组织财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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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社会组织财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条社会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第、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一)社会组织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二)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账德,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社会组织经费有效合理使用;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
3、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可以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开设独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核算,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确有必要增设其他账户(含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外汇账户),应于账户开立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社会组织银行账户只限本组织会计核算使用,不得核算与本组织无关的账务,或为其他个人、单位组织提供会计核算服
4、务。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组织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六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章资产管理第七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社会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社会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对其资产变动情况进行检杳,最大程度实现社会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
5、收支授权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及审批内容等。社会组织资金收付必须以相关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事项收支票据、银行回单、协议、物资清单、重大收支会议纪要等。不得使用白条或虚假、不符合规定发票入账。资金收付应指定出纳人员根据社会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关资金收支业务,日常资金支出时,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第九条社会组织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社会组织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借
6、款。第十条社会组织的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其它货币资金必须存入社会组织基本存款账户。单笔资金超过100O元以上的结算事项,社会组织必须通过对公账户办理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社会组织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基本存款账户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做好往来款项审批和清理工作,加强应付款项或借款的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并及时进行对账、清偿,对账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不得将收入性质或潜盈款项长期
7、挂账;借款总额及利率确认属重要管理事项,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催收、催缴、催结往来款项,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手续,避免长期挂账,增加财务管理风险。无法收回的3年以上长期应收款,应提前做计提坏账准备。每届理事会换届时原则上不得有长期应收款。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等。社会组织应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明确购置、验收、领用、保管、检查、调拨、报废等机制,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进行登记造册,保证账物相符,并按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安排专人完善财产物资的购进、领用、保管和处置各项手续,及时进行会计
8、核算,逐一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社会组织报废处置资产需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报废处置。第十四条社会组织所接受的捐赠物资,属于捐赠给本单位的,应根据捐赠物资的不同性质,纳入本单位财物管理范围,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属于转赠的,应经会计核算后办理合法手续转赠受益人,不得损坏、截流、私分。第十五条社会组织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直接计入净资产;社会组织资产(含注册资金)来源必须合法,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不得在出资人中分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投入和捐赠资助的资产不得抽回,不得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属于自愿采取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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