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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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解口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去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
2、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五)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督察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范围,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雨旨标体系。第六条(保障机制)规范性
3、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备案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能力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第二章制定第八条(制定主体)下列单位(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
4、府规范性文件;第四项、第五项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九条(控制发文数量)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统筹,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照抄照搬照转上级规范性文件,可制定可不制定、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
5、作性,确保正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第十条(禁止性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经营者经济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六)其他应当
6、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频第十一条(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权的,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单位。第十二条(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评估论证;(二)公开征求意见;(三)合法性审查;(四)集体讨论决定;(五)向社会公开发布。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除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外,其他程序可以简化。制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第
7、十三条(评估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并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风险进行评估;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应当进行性别平等、儿童友好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四条(公平竞争审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直。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规范性文件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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