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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解口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去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
2、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五)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督察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范围,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雨旨标体系。第六条(保障机制)规范性
3、文件的制定机关和备案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能力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第二章制定第八条(制定主体)下列单位(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
4、府规范性文件;第四项、第五项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列入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九条(控制发文数量)制定机关应当加强统筹,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照抄照搬照转上级规范性文件,可制定可不制定、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
5、作性,确保正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第十条(禁止性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经营者经济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六)其他应当
6、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频第十一条(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权的,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单位。第十二条(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评估论证;(二)公开征求意见;(三)合法性审查;(四)集体讨论决定;(五)向社会公开发布。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除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外,其他程序可以简化。制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第
7、十三条(评估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并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风险进行评估;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应当进行性别平等、儿童友好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四条(公平竞争审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直。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规范性文件草
8、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Ho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
9、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六条(内部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涉及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对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做好研笳口协调工作。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并随送审稿报送不同意见及相关依据材料。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机制)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讨论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八条(合法性审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10、应当明确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未明确专门审查机构或者专门审直人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杳机构进行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政府批准后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单位审直机构进行审直,再由政府明确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九条(合法性审查材料)审查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草案送审稿;(二)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和起草过程等内容;(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四)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
11、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材料;(六)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还应当提交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部门会签意见和起草单位集体研究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第二十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四)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六)其他应当审杳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方式)审查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直;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调查研究;(二)要求起草单
12、位说明情况;(三)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口m正会等形式征求下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四)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直时限)除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黝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直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的补正材料、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起草单位报送需要紧急审直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紧急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三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有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制定主体不合法、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
13、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合法的意见;(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公平竞争审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程序的,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四)内容涉及探索性改革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规定的,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制定机关研究决定。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集体讨论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在集体讨论前,起草单位应当将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定机关审查机构。第二十四条(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
14、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五条(签发制文)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第二十六条(公开发布)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政府网站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解读。
15、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少于30日。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施行规范性文件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第二十八条(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九条(解释)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档案管理)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关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第三章备案第三十一条(备案审查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三十二条(备案时限和途径)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报备材料)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