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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该如何制定该如何实施?下文是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C土地管理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的一切上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十地都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土地是国家的宝货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综合手段,依法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保护耕地,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
2、提高地力,防治水土流失,制止荒废、破坏耕地的行为。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贪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负责区(镇)的土地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贵:(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十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主管本区域内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等工作:(三)负货审查、上报、批准本区域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四)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对本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六)制止乱占耕地和
3、滥用土地,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调处、解决土地纠纷;(七)统一征收土地管理的各项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参加城乡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并参加蜕工后的工程脸收:(九)办理奖惩事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十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全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
4、营、管理,已经属广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兄确认其所有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十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十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井使用权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卜条十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全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村民使用的自留山、自招地、承包地、宅
5、基地等,下同)不准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村民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只能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一)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二)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而又在I回一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三)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县(市),而又在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物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四)争议双方不属同一地、州、市的,由有关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省土地
6、管理部门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时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有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I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公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在江河、湖泊的安全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各级农、林、牧、渔场和水利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在地制订本
7、单位的土地利用规划。第十三条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珍惜耕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山、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良田好地.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当严加保护,-般不得征用。县级人民政府对当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城市郊区的蔬菜基地,应划定为保护区,井报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划定的保护区,一般不得征用,非征不可的,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落实新的基地。第十四条用地单位经批准征用的耕地或者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满一年未使用的,征收该地年产值四倍的荒芜费”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弃耕旋芜一年的,征收该地年产值二倍的荒芜贽:弃耕荒尧两年的征收该地年产
8、值四倍的荒芜费,并由生产合作社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时所辖区域内的国有荒山、荒地负贡统一管理和开发治理,对开发后用于农、林、牧、淄业生产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持使用.第十六条经批准在土地上采矿、取土、挖沙、烧破瓦的,土地使用后,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贡驻星,恢亚利用。第十七条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护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水上流失,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水上流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建设用地,需要砍伐林木的,按照E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建坟或者建公墓的,应当利用荒山荒地,不得破坏林木。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第I九条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划
9、,应与改造旧城、旧村(镇)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村(镇)建设没行规划的,一律不准占用耕地.第二十条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划拨给符合用地条件的单位使用,或者哲借给农民耕种,但不准在卜.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耍时,无条件收回.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二十一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是经过批准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正式建设项目或者国家准许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办理征地手续,
10、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向生产合作社协商征地、购地、租地或采取其他形式占地。经批准的用地,建设单位不得掖自改变用途或转让,非改变不可的,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用地,不得擅自占地建设.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二十二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申请选址“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选址。在城巾规划范围内,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选址,建设地址经选定后即可初勘,进行初步设计.(二)核定用地面积,签订协议,建设地址
11、选定后.建设单位应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的批文(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以及水资源、三废治理等资料,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经审定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用地、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签订补偿、拆迁、安置的协议,并由用地单位填写用地报告书讥(三)划拨土地。征地报告经批准后,根据批文和建设进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土地移交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上地管理部门办理十地使用证第二十三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一)征用耕地三亩以下(菜地一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每次
12、批准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总数不得超过I亩.(二)征用耕地五亩以下(菜地二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州、市人民政府每次批准征用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总数不得超过二十亩。(三)征用耕地五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共他上地二卜市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每次批准征用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总数不得超过二千亩。(四)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按照0土地管理法第二卜五条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四条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可以分期征地。修建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县境为段,分段报批
13、和办理征地手续.严禁早征迟用、少征多用、征而不用.抢险、救灾或验急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时,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使用,并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属于永久性用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先使用,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征地手续。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的标准:(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I司)的六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蠲烟、苇塘按五倍补偿;窗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四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草场、牧场按三倍补偿;(二)征用耕种三年以上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三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三倍补偿;(三)被征用土地上有吉苗的,一般
14、不得俨除,需要俨除时,随同建设用地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铲除的不论是否在成熟期,均按当季一在实际产值补偿。不铲除的,不得支付青苗补偿贽;(四)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一般由用地单位建还同等数量、标准的房屋;也可由原房主利用拆除房屋的旧料自行迁建,用地单位付给一定的补偿费,补偿费(包括人工、补充材料等费用)应根据当地工料价格、房屋种类等情况具体议定:(五)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零星树木(包括果树),予以拆迁和砍伐,其补偿费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六)国家建设划拨成片国有林地和征用集体林地的补偿标准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七)国家建设划拨国营农、林、牧、洵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
15、本条第一至第四项的规定办理;(八)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等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九)征用集体的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原来是水田的,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原来是早地的,按早地补偿标准补偿.打谷场、晒场的工本费,折价补偿。征用无收益的上地.不予补偿.耕地的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数据,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包括各类作物主、副产品产量)或者分区域定出年产量,乘以当年国家的比例价和收购价(没有比例价和收购价的农产品按当年当地的集市贸易价格)计第.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被征地生产合作社人均耕地(包括自用地,下同)在一亩以上,蔬菜生产合作社人均菜地在五分以上的,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1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倍;(二)被征地生产今作社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蔬菜生产合作社人均菜地在五分以下,需要安设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三倍。但是,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三)征用园地、鱼塘、屈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地每亩年产值的五倍;(四)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荒地及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