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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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方法。关联法规: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全部权、运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爱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运用权交易、土地用途变更以及土地全部权、运用权争议的处理,必需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所辖乡(镇)土地施行垂直管理。其次章士地登记第四条国家实行
2、土地登记制度。城乡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需依法限期向所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全部权和运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第五条用地单位和个人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导致土地运用权转移的,以及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需在转让、变更用途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土地全部权、运用权争议,涉及县(市)辖属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市属单位、县(市)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市地之间及省属单位的土地争议,申请省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全部权和运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
3、方不得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或者地上附着物。属耕地的,仍由原运用单位耕种,不得荒芜。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需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建设土地规模必需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自然爰护区等单位编制本部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专项规划,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4、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整理、交通、水利、能源、工矿级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统一实行安排管理。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用地安排的调查、编制上报和实施工作。未列入用地安排的项目,应首先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项目预审,合格后另行申请安排用地指标;未列入年度农用地转用安排的用地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章耕地爱护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爱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一)运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
5、当的耕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占地单位自行开垦的,应同所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跨行政区域开垦的,应同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二)占地单位无条件开垦的,应当向所占耕地的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开垦费。其标准: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每公顷5000元;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缜)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每公顷2.5万元;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每公顷1.5万元。(三)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库,用于补充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四)市、县(
6、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激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其所占耕地耕作层的表土进行剥离,用于中低产田改造或废弃地改造,改造到达要求的,可按改造面积的20%削减开垦面积或削减相应幅度的耕地开垦费。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可由占地单位组织耕种,或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耕种;满一年未动工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运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并组织复原耕种。建设项目须要运用时,耕种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交回,有
7、青苗的,应赐予补偿。除自然不行抗拒壕由外,无论运用国有耕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人为造成荒芜满一年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荒芜费。第十二条开垦未利用土地应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一)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以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爱护区内开垦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牧草和宜林地的改良用地所开耕地,应按有关规定限期种草或植树。(二)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种爱护区内经依法批准开垦的原有耕地接着维持现状,不得擅自扩大耕地面积。(三)运用自然爰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需依据土地证书确定的用途运用。变更用途时,须征得环境爱护及自爱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8、,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开展土地整理后,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用作低折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第十四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经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材料,提出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征用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期限内,被征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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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木斯市 土地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