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供用电条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及运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用户及及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行政管理工作。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供电企业及用户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
2、服务水平。第二章供用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爱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及改造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支配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建设、规划、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影响供用电设施平安运行的,应当听取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看法不一样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供用电企业应当依据城乡电网的建设及改造规划,做好供用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第六条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用电设施涉及公用性质或者属于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供电企业在保证原用户用电容量的前提下,有权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对以上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供电企业应
3、当及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统一管理:协商看法不一样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第六条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爱护区是指围绕导线的空间。该空间边缘距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爱护区。植物生进步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爱护区的,应当解除。第七条供用电设施爱护区划定后,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供第八条用电设施爱护区设立警示标记,标明区域,电力行政生管部门应当检查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爱护区警示标记。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平安的行为。
4、第九条架空电力线路和设施重点爱护区和供用电设施爱护区划定后,出现障碍物危害供用电设施平安的,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当要求障碍物产权人刚好解除;不解除的,由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报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解除。在紧急避险的状况下,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解除障碍物,事后应当刚好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障碍物产权人通报。障碍物产权人对解除障碍物行为有异议的,要以申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卜条未经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同意,在供用电设施上擅自安装其他设施的,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有权拆除,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担当:给供用电设施产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章电力供应第十一条供用电企业应当依据
5、国家规定的质量、计量标准向用户供电,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供电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公示用电制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用户供应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资料,便利用户查询。供电企业应当简化程序,确定一个机构对外统一办理用电手续。第十条供用电企业应当对其维护和管理的供用电设施的平安负责,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刚好消退隐患,保证平安供电。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当地有传供实力的用户同意,可以托付其向旁边的用户转供电力。托付转供用电应当签订协议。未经供电企业托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依据不同电价类别,分别
6、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依据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确有困难的,可安装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及用户协商,核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用户用电结构发生改变时,就应当刚好市.新核定电量比例。第十五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及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不宜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依据下列规定执行:(一)电的高压用户可以安装在供电变压器出口处;(二)公用、共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以在用户一侧“供电企业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户负有爱护义务。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的计量检定机构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据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对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确保电能计量精确,
7、不得违规检定计量装置。用户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检定期间,其电费仍应当按期交纳。因供电企业冲量检定机构的过错,致运用户多交电费的,供电企业除退还多收的电费外,还应担当用户申请重新检定计量装置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时、精确抄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每月分三次抄表,在抄表后5口内结清电费。供电企业对用户可以预收电费,但不得超过用户一个月预料用电量的电费。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状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支配停电的、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事前公告用户、答复用户的询问,并依据政府确定的序
8、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缘由消退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复原供电。用户有危害供用电平安的,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马上中止供电,并向用户发制止违章用电通知书。因不行抗力或者紧急避险,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但事后应当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答复用户的询问。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对用户的生产经营用电中止供电:(一)用户逾期未交清电费,自逾期之日起15日仍未交清的:(一)受电装置经有资质的单位检验不合格,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三)生产经营用户不在供电企业规定期限内退出私增用电容量设备或者补办增容手续的:(四)擅自向外转供电的。供电企业
9、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7日将中止供电通知书送达,并在中止供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次通知用户。中止供电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须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之H起7R内赐予答复。引起中止供电的缘由消退后,供电企业应当刚好复原供电。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向用户通报处理结果。其次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用户受电、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一)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平安状况:(三)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四)用户反事故措施
10、;(五)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监测装置、继电爱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平安运行状况:(六)受电端电能质量的状况;(七)危害供用电平安,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和窃电行为;(八)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平安状况。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贲任。其次十一条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向用户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讥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供应便利。用户有权拒绝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电检查人员的检查,并可以向供电企业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处理,并将处
11、理状况告知用户。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用户破产、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宣告破产、确定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口起7口内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供电企业可以终止生产经营供电。在终止供电后,涉及生活用电的,用户应当重新办理用电手续。其次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用电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同网同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力紧缺的状况下支配用电时,应当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削减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第四章电力运用其次十四条供电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享有申请用电的权利,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
12、终止用电的单位、个人,应当依照供电企业公告的用电程序办理手续。在办完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约定时间供电或者终止供电。其次十五条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供应合格、牢靠、持续的电力。用户对供电牢靠性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及供电企业协商约定,并应当有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要求配置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配置。未按要求配置自备电源、未实行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用户担当法律贡任。其次十六条城乡居民用户有权要求供电实现国家规定的户一表、抄表到户:供电企业应当依据城乡电网的建设及改造规划有支配地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应当执行及抄表到户
13、的相同的电价。其次十七条用户应当对其用电设施的平安负贡,加强用电管理,依据国家规定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刚好消退对电网平安和电能质量的不良影响,做到合理用电、平安用电。供电企业不担当因用户设备担心全所造成的损失。其次卜八条用户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及用电计量的记录、规定的方式、期限或者合同约定的方法交纳电费,用户可以预存电费。专用变压器供电、临时用电、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的用户应当按月预交电费;预交电费确有困难的用户可以先用电后交付电费,但应当依法供应担保。用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当担当违约贵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交纳之日止计算。电费违约金的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依
14、据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依据欠费总额的千分之.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依据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其次十九条用户对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和电势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5日内答复。对于用户的查询,供电企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处理的,用户可以干脆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理投诉的有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口起7口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第五章.供用电合同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户应当在供用电前以书面形式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及其他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参照
15、前款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用电合同-股包括下列内容:(一)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名称或者姓名、居处:(二)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计量方式和中断供电通知的送达方式:(三)供用电数量,其中月供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供电企业及用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月、季、年度供用电量;(四)装置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电价和电费的结算、交付方式、期限:(五)供用电设施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确认、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的划分,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用户重要设备的爱护:(六)债权担保、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本条例施行前机美、企业事业单位用户及供电企业已经建立供用电关系,但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口起6个月内补签供用电合同:逾期不补签供用电合同的,供电企业或者用户均有权依法单方终止供用电关系。第六章供用电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供用电事故是指供电企业、用户或者第三人在供用电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造成停电或者人号损害、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十四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勘查供用电事故现场,认定供用电事故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供用电事故中须要鉴定的有关事项,应当托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发生伤亡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供用电事故,法律、法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