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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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摘要:正迄今为止,费孝通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作出的“乡土性”论断,仍是看待乡村乃至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视角。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以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相对封闭的生活方式为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乡村伦理关系、道德生活样式和对人与人之间公允、公正关系的基本理解。今日,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转型相伴随的,是以农业的工业技术化、农村的城镇化和农夫的流淌性、市民化为基本内容的乡村社会变迁。鉴于“乡土中国”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中的巨大变更,有学者提出了新乡土中国”的论断。伴随着“乡土中国”向“新乡土中国”的转变以及乡村社会市场化、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公
2、共生活空间的扩大,历史上维护乡土社会秩序的礼治在今日越来越不足以充分料理愈加困难的乡村利益关系和社会冲突,传统的对于公允、公正的理解也不断受到冲击与挑战,而体现着新的秩序与公正性的法治虽进入乡村却仍遭遇诸多困难。因此,厘清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礼治和法治的关系,把握其在当前的基本态势并实现两者的互动与整合,对于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秩序维护和社会和谐,确立一种新的涵盖道德与司法领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正观,以及实现“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宏旨,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价值。一、礼治、法治与乡村社会秩序作为典型的“中国话语”,“礼治”随着“礼”这一概念本身的发展而内涵不断变更。“礼”最初意指
3、宗教祭祀中的礼仪。其后,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礼”渐渐成为经济、政治和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和制度体系,以确立和维护体现长幼、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即所谓“礼制”,并在两周时期上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而具有了“礼治”的含义。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世也。(左传,隐公十一年)易而言之,礼既包含以外在礼仪、习俗等形式存在的显性或隐性规约系统,也包含以内在伦理推断和道德心理为内容的道德情感和价值选择,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治基础,在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奠定了一种传统的公正观,即合乎礼制要求的伦理生活,对于全部人而言都是公允的,以“非礼”的待遇对待他人,便意味着对其的不公正。较之“礼
4、治”的中国传统,“法治”无论从概念上还是实践上都更多体现出西方的价值理念和思维范式。在“法治”的诸多界定中,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两层含义的论述无疑是影响最为深远并得到广泛认同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亚氏看来,法治是对良法的普遍听从。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所构成的法治的形式要件和法的优良性所构成的法治的实质要件。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雪从三个角度阐述了法治概念:其一,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并解除特权的存在;其二,法治意味着全部阶层同等地听从一般法律和法院的管辖;其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
5、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作出的实际判决上。可以说,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和完备以“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作为基本思路和方案,尽管出现了多种流派与发展脉络,但总体上看,都主见国家保障个人合法权利,并强调在立法、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而这种法治原则中的核心价值,便是现代社会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法律面前人人同等“的公正。礼”与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中国古代法律受儒家伦理思想和礼教的支配,正如瞿同祖在阐释中国传统礼法关系时强调:“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J由此,
6、中国传统社会既以法维护“纲常”之礼,从而在礼的目标下安排了法的地位,又通过“以礼入法”的形式安排了礼的地位,从而形成了礼先法后、法具礼意、礼法融合的相互关系。假如将中国传统社会定义为礼治社会“可能失之简洁肯定而遭遇质疑,但是,礼治是维持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这一推断已成为共识性理解。费孝通指出,“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那么可以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这也就意味着,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公正,对于习惯了传统礼治秩序及其所隐含的公正观的中国人来说是生疏的。事实上,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中已出现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其与执法的官僚体系均未真正渗透到广袤的乡土社会。缘由在于
7、:其一,与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的国家机构设置相对应的是“国法不下乡”。换言之,国家法律只是乡村社会的一种制度外壳,而基层村庄更多依靠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乡村自治。其二,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自觉守礼俗”的内部礼治秩序相对应的是“轻易不告官”。不到万不得已,农夫不会将问题诉诸法律。一方面,外部力气的介入会破坏村庄共同体的持续团结;另一方面,“打官司”也未必获得当事人认可的公正。缘于此,也就出现了费孝通所概括的乡土社会的“无讼”特征。传统的乡村社会是变迁缓慢的社会,世代累积的阅历可以有效地应付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传统成为一种“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的保障系统,是风俗、习惯和礼仪的融贯与规约系
8、统。因此,乡土社会以传统之“礼”来维持和保障秩序,维护在肯定范围内受到公共认可的社会公正,是一种礼治社会。“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维持礼俗的力气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多数状况下,解决民事纠纷时,乡土社会不是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气,而主要依靠公认的传统规则来公允、公正”地解决冲突和问题,从而维护家族及村庄内部的秩序。正如费正清所指出:法制是政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依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看法来解决的。”简言之,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礼”作为公认的行为规范并经过世代教化,成为村庄共同体成员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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