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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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治平I传烧与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在过去的卜几年当中,中国社会经髓了巨大的变更。这场变更不但波与并且变更着乡上社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这一社会内部生发出来的。令人惊异的是,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不但农村走在了城市的前面,而且农村经济改革所实行的主要形式一家庭联产承包贡任制,也不是出于正式制度自上而卜的支配,而是出自农夫的创举,出自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反抗和挑战。事实上,在从50年头到70年头,国家政权一步步深化乡村,并且胜利地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监控的蟋个过程中,这种反抗和挑战从来没有完全停止过。(沉石,米有录,1989:8;黄宗智,1992:203-10)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角
2、度看,当代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发展,为人们供应了一个极好的例证,表明民间自发的经济活动怎样一步步突破正式制度的禁限,以与非正式制度如何逐步获得其合法性,最终转化成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同一过程还表明,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洁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相当主动的作用。因为很明显,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很多创举”和“创新”,并不是国家的独创创建,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长、变形和改造,是农夫依能他(她)们已方的学问和阅历在既定历史条件下所作的选择,在此过程中,地方性学问,包括过去三十年阅历在内的历史记忆,都是不行或缺的创新资源。
3、然而,并非全部的民间自发活动都能够获得iE值性,也不是全部非正式制度都能够得到国家认可,并最终为正式制度所汲取。毋宁说,这方面的状况相当困难、敏感和微妙,因为它不仅关涉到制度变革,也涉与社会转型和意识形态转变,甚至,涉与到社会秩序的重构。下面将要探讨的个案就具有这种困难和微妙的性质,其中的一组取自农村金融市场,另一组则与家族组织和信仰疗关。这些个案最引人留意的地方,在于它们与国家的关系暧昧不明:它们在国家法律和意识形态上并未得到认可,但却有着坚韧的生命力和不行取代的作用,以至各地乃至中心政府不得不正视其存在,并且试图对之加以利用。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就上述问题供应某种意识形态上的辩护或者政策上
4、的建议,而是要在最近一百年来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对这种关系重新加以谛视,力图说明这种关系与其变更的性质,揭示出其中为主流思潮所忽视和遮挡的东西,进而探究将来社会秩序据以建立的基础。在农村经济改革的最初将近十年,民间信贷在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乡镇企业活动中的作用及为有限。U1.(周其仁等,1994:320-1)然而,1986年以后,农村中民间借贷的规模起先大于正规借贷的规模。据统计,从1984年到1990年,民间借贷的规模以平均每年大约19%的速度增长。而且,除西藏以外,全国各地都有方关民间借贷活动的报道。在沿海和内陆一些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民间信贷尤为发达。(邓英淘等)正像我们在其他地方所看到的那
5、样,民间信贷市场的出现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传统资源再生与再造的结果,因此,除了从来没力中断过的亲朋好友之间以与个人与集体之间的自由借贷以外,人们在这里能够看到诸多传统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银背(钱中)、钱庄、合会(钱会)、典当商行等。2造成民间信贷快速发展的缘由主要是,一方面,随着市场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增,而另方面,农村中的正规信贷机构一农村银行和信用社,由于受体制以与经营方面的种种限制,无论在资金供应还是在服务方式上,都无法满意农村经济生活中口益多样化的资金需求。(邓英淘等)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发展并没有导致种新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制的产生,相反,民间金融活动与正规金融
6、机构之间始终存在着惊慌关系,前者多半处干非法或者半非法状态,两种制度难以兼容,因此形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不和谐的二元格局。自然,这种情形也在法律上反映出来.许先是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禁止高利贷活动。如1964年中共中心转发的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状况和取缔方法的报告提出,借贷利率在月息分五厘以上者即为高利贷。而依据】984年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法律文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详细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据本地区状况驾驭,但其最高不得超过根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人民法院对于超出这一限度的那部分利息不予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看法第
7、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六条)为防止当事人规避该项规则,同一看法还规定,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谋取高利。3(第七条)其次是爱护国家对于金融业务的垄断地位。依据国务院1986年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而且,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也在禁止之列。依据这些规定,民间自办的钱庄等金海组织被先后取缔,民间的“合会”(尤其是其中规模较大的那些)也被目为违法犯罪活动而遭到严厉打击。案例T:被告人郑乐芬和蔡胜南于1985年合谋组织”民间金融互助会(俗称”平会)。同年10月,又将“平会”转为”抬会,郑为会主。其
8、经营方式,或先山会员向会主交纳大额会款,然后由会主分期返还会员,或者山会主先行付给会员大额会款,再由会员分期返还会主。由于入会有利可图,遂致该“抬会”规模快速扩大。1986年2月14日,乐清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明令禁止“抬会”活动,但二被告对此置若罔闻。至同年3月乐清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抬会“时,二被告下屈中小会主达427人,会员遍与多个县、市区,并远至江苏、山东、新疆等地.该“抬会收入会款6200余万元,支付会员款6010万余元,经营金额为122亿元,收支差额达189.6万兀。经审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3口作出判决,以投机倒把罪分别判处二被告死刑和无期徒刑。被告人郑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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