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范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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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他上一、弓I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我的面临的一个雄鹿便是传统公行制体制下的一些制度、观念如何调整或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须要.在主体立法已羟取消依据主体性侦规范企业的作法之后,便刻下在财产制度方面,通过物权立法找寻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途径,建立符合民法观念的公有制财产规范体系.关于公有制财产物权法规范.笔者曾经撰写过一些著作和文章,从不同的角度附述过笔音的观点,归纳起来.笔者的一个核心指导思想是:传统公有制下形成的全部制(对应的全部权)概念不能干脆纳入到民法调整,因为这些全部权形式是依据全部制分类的(或者是依据主体分类的),本质上是实现传统公有制目标
2、的制度手段,具有政治制度特性.而民法上对于物权规范,则是抽象的、不区分主体的(实质上是以个人权利为模型的);在将全民全部和集体全部作为一种制度工具相识前提下.物权法的核心任务便是寻求在市场羟济体制下实现这两种全部制目的的民法手段-创制使全民和集体全部体制下财产为民,H主体分股利用并可流转的权利体系,因此,第者始终在找寻传统公有制体制卜的财产纳入民法规范的途径,而不是探讨物权法要不要规范全民全部和集体全部(在笔者看来.这两个前提是宪法确定了的).而是探讨这两种全部权体制下财产如何纳入物权法规范.本文只是对簿者这些年来探究的简要归纳和总结,二、传统公有制财产纳入物权法规范的蔚本思路(一)公有物和私
3、有物划分依据民法上公有物和私有物区分现行公有制下的财产是纳入物权法规范的基本动身点.公方物和私有物是民法对物(在本文,物和财产互换运用)的施本分类,这种划分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公有物是被用于公共利益或满意公益目的物。公有物也被认为不归任何人享有,事实上它们被认为是全体罗马人的或共同体的.这也就是意味着公行物被排斥于交易之外,属于邪交易物.假如允许交易,那么就可以为私人狭得,因而违反我宗旨.因而,公有物,从用途上是为了公共利益,从性质上姐F不行交易物,从是否为私人全部上,它不行为个人获得,与此相反,私有物是归个人全部的物品.因该初由全部者支配,自然可以转让给他人,因而属于可交易物.公有物的
4、最基本特性即是它不行交易、不行查封、不能因时效取得,彻底解除了个人狭得或转化为私彳j的可能性,公有物履由公共机关(地方政府或国家)行使爸理权利.传统公有体制下的物必需先依据公有和私有加以划分,然后再探讨如何规范公有制卜的私有物或可交易物.这意味着.物权立法首先要对哪些是公有物和私有物做出界定.其实主要是界定公有物,因为除了公有物之外的物均为私有物.而依据现行国情,宜以公共财产概念柠代公有物,故只要界定公共财产的范的即可以了.(二)建立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两个概念在传统体制下,全民全部被等同于国家全部.这是因为.从主体的角度来15全民是虚的.全部权必需依靠实在的民事主体行使,因此,全民全部即转化为
5、国.家全部.这种等同也被宪法和法学界所认同。但是,工民法通则?第73条好像认定全民全部高于国家全部。笔者认为,民法通则B对全民全部和国家全部的定位是正确的.因为在理论上,全民(nation)和国家(State)存在着区分.国家是政治意义上的组织.具有法定机关.因而具有主体地位(在民法上是特殊民事主体);而全民是人口意义上的虚拟主体.只是利益上的共同体,而不具有民任主体地位.这样的区分确定了全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有可能不一样。因此,国家在管理国有财产时必需依据符合全民利益的方式行使管理权,本质上,国家全部只是达到全民利益的工具.有了这样的相识之后,笔者认为,国家享有的财产分为两种性质:一种公有物(可
6、替换为公共财产),为全民利舐而存在,不能被用于曲业日的;另种是在商业活动中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物或财产。在性质上,前%不属于民法上财产;后者属于民法上的财产。国家对于公共财产只是作为社会公共机构行使管理权.不适用民法规范;而对于后者,国家享有民法上的全部权(对该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可以适用民法规范网整.国家通过其授权机构,对这些私有物可以进行商业化处分,因而这些财产可以流转到个人或其他组织手中(前提是公允的市场交易),以土地为例,用于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公益事业等公共目的的土地,属于公有物或公共财产,国家只依其目的加以管理和维护,由行政法规调整.例如.城市地或公利、广场、国家自然爱护区、公共
7、道路、河道、边强域海岸线、国防基地等,均蚓于公有物范防,国家为这些土地的全部权,实质上不具有民法全部权内容,而仅为管理权。而除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等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国营农场则属于可交易上地,国家通过出让方式或承包经济方式实现其经济价值.可以适用民法财产爱护和交易烷则.(三)物权法主要网整国有不动产在支配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全民所出名义下积聚了社会主要财产(生产资料),这些财产,在沏权法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自然资源等;另一类是动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国库等(物权法不涉及国库资金只涉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胧和爱护).D1.Jifti所讲的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划分,基本上不适用于动
8、产.因此.对于动产.物权法最主要是确认国家对于投资形成的资产或经背性动产的全部权,并适用一般的财产全部权爱护和交易规则.至于国有经营性动产全部权由何机构行使、如何行使、管理、处分,则不是物权法所能蜂解决的问题.而由其他法律词整(诸如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等).实质上.国家时于经营性动产,基本上可以准用民法私有物或可交易财产全部权一般原理,毋需作特殊规定.与动产不同的是,不动产的利用必需分散到民小主体手中,国家干脆支配和利用的只占少数,因此,法律必需创设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物权权利。创设这样的物权权利则是物权法的可以和应当完成的任务.而且创设这样的权利,也正是国家(不动产)全部权的实现方式.也正玷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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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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