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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等专科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承包、承租、合作经营、基建施工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全校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责任。第四条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工
2、作,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整好用。第五条校属各单位(部门)要定期有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六条校属各单位(部门)都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等义务。第七条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属各单位法人、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具体责任人,又是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南阳市消防部门的指导。第二章消防安
3、全组织机构与责任第九条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简称防火委),下设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责是:(一)在学校防火委的领导下实施全校消防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奖惩,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二)指导、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S)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准确向学校防火委及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反映消防工作状况,提出初步建议,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五)检查指导各单位(部门)消防器材、设施的保养与管理
4、;(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参与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第十条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消防安全状况与动态;(二)学校消防工作要与教学科研、管理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指导制订并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S)为学校消防安全提供组织保障和足量的经费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建立健全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五)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七)与学校各单
5、位(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制订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总结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二)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S)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组织实施全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好用,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组织管理学校义务消防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六)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
6、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十二条校属各单位(部门)应结合实际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领导机构及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可参考本规定第七、八、九条确定,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各单位(部门)在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及责任人调整、相关责任制度修订时,应及时报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主管单位(部门)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地),并负责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管理。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
7、单位(部门)负责。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时,应将房屋出租情况向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学校工会相关机构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第十四条对于有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设施通过协商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难以明确的,通过防火委协调解决。第十五条教职工住宅区(学校产权)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部门和工会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2、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
8、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第十六条学校和附属医院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和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邀请主管部门参与消防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搭建临时性房屋,应经防火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否则视为违章建筑。第十七条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特性,熟悉预防火灾措施。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举办晚会、大型集会活动、进入控制使用场所(地),主办单位(部门)必须提前向学
9、校防火委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申报时必须明确活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制订应急疏散预案。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学校确定下列部位(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一)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礼堂、体育训练馆、学生食堂、附属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其中东校区、老校区礼堂是限制使用场所;(二)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库房、物品仓库,财务室、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教室等现代化教室;(S)变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车库、消防监控中心;(四)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五)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第二十条校属
10、各单位(部门)必须结合岗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器材设施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防雷安全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事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完善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要对施工区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活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校内严禁焚烧废物、垃圾。第二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以
11、及人员密集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堵塞安全出口,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第二十三条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应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专人负责,规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机溶液回收处理制度,禁止将实验中有机溶液、腐蚀性和放射性液体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内,应盛放于专门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统一回收处理。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存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
12、试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第二十五条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1、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按设计标准由专业电工人员安装,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2、学生宿舍、教室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3、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离开时,应关闭电源;4、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5、全体师生员工在离开学习工作场所时,必须切断电器电源,检查是否留有隐蔽性火源;第二十六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6110”(校内)和“119”报告
13、火警,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并立即启动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部门)必须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和协助公安消防、学校消防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二十七条学校要给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四章防火安全检查第二十八条防火委每季度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校属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
14、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活动期间至少每小时巡查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一般部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S)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和管理情况;(七)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A)
1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委。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三十条学校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三十一条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二条学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或立即整改,并将违规和整改情况记录存档。(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