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L总则1.1编制目的L2编制依据L3适用范围L4预案体系L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与职责2.1 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1. 1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1.2. 2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及职责1.3. 3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及职责2 .2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3.监测与预警3.1 监测与预报3. 2预警分级3. 3预警会商3. 4预警发布3 .5预警变更和解除4.应急响应4. 1应急响应原则4. 2应急响应分级4. 3应急响应启动4. 4应急响应措施4. 4.1HI级应急响应措施4. 4.2级应急响应措
2、施4. 4.3I级应急响应措施4. 5响应级别调整4 .6响应终止4.7信息公开5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人力资源保障6.2 2资金保障6.3 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6.4 通信与信息保障6.5 培训与宣传保障7 .督查考核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健全完善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L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
3、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和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L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l)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l)大于200
4、,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1.4 预案体系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级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级应急预案”)、所属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和辖区内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所涉及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L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区域联动;科学预警,分级管控;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5、2.组织体系及职责2.1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1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市政府设立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网络宣传管理处)、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综合执法局、绍兴电力局等单位负责人组
6、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如遇部门(单位)机构改革,其职责由承担相应职能的新部门(单位)履行。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其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2. 1.2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及职责市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7、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与周边地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指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接收长三角区域和省级预警通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承担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对情况的信息公开以及信息反馈等工作;会同市监委组织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
8、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1. 1.3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及职责成立绍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成员由气象、卫生、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市专家组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负责联系。其主要职责:对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预警等级等作出科学研判,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2. 2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
9、当地实际,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县级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与预报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市环保局、气象局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3. 2预警分级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将重污染天气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
10、)均值计算。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l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l日均值达到500。全市统一执行本预案的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AQl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3. 3预警会商市环保局和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接到长三角区域或省级提示性、建议性的预警信息通知,或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
11、染天气时,应及时会商;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应实时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可与省级环保、气象部门开展联合会商或组织市专家组开展集体会商。3. 4预警发布接到长三角区域或省级预警信息通报,或监测预测到绍兴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市指挥部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重污染天气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授权,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发布预警;当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批准,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
12、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通报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发布本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未来时段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首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通过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市政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手机短信系统等向社会发布。3. 5预警变更和解除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环保局和气象局应加强跟踪分析。如经分析证明可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及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
13、变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长三角区域或省级预警,按其信息通报进行级别变更或解除。预警变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3. 6区域应急联动依托省预警应急平台,与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和宁波市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省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地市协作,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密切与省、周边地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重污染
14、天气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和准确度;当城市大气受外来污染影响明显时,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污染减排意见和建议;当接到长三角区域或省级预警信息通报时,按其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落实区域应急联动,通过区域协作,共同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影响。4.应急响应4. 1应急响应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4. 2应急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m级响应、级响应、I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启动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15、。4.3应急响应启动接到预警通报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县级应急预案、专项行动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实行集中办公。4.4应急响应措施市、县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4.4.1HI级应急响应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在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医院、学校、幼儿园、家庭少开窗。(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10%以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