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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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方法会计档案管理方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方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爱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睬计档案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
2、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牢靠的平安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平安。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屈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托
3、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睬计档案。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协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银行对账单、纳木兑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看法巾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睬计档案。第八条同时满意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形成的电子
4、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运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精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运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实行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难、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第九条满意本
5、方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依据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十i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须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评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二条单位
6、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睬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依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精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平安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依据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须要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需借出的,应当严格依据规
7、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当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平安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依据本方法附表执行,本方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详细名称如有同本方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看法竹。经鉴定,仍需接着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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