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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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高新建商品房办证效率,保证广大群众所购商品房住权与产权同步,切实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交房即交证”是指新建商品房等项目组织交房时,在竣工验收合格、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联动,在交房现场为提出登记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购房人接收房屋的同时即可领取产权证书。通过加强部门协同,推进流程再造,深入信息共享集成,对具备交房条件的项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自愿前提下,实现交房与申
2、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同步办理,做到新购商品房住权和产权同步实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实现全市“交房即交证”工作常态化。二、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自本意见发布后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工作职责(一)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中应包括“交地即办证”“交房即交证”内容,在与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将“交地即办证”“交房即交证”写入合同。约定“交地即办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交付土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缴齐土地出让
3、价款和相关税费,即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约定“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完成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具备法定交房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在交房现场配合提出登记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二)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可以将“交房即交证”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
4、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增加代为办理转移登记的委托书等相关事项,同时,明确违约责任,以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三)及时确定项目名称和楼幢门牌编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确定项目标准名称,向公安机关申请楼幢门牌编号事项。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完成项目名称和楼幢门牌编号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四)强化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实施,不得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调整容积率等违法违规利用土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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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快 推进 交房即交证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