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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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县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确定的“旅游兴县”发展路子,大力实施产业升级,城市更新,一些既有建筑通过新建、改建、改变用途成为饭店、宾馆、民宿等,以及一些房地产遗留项目,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无法补办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为了发展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全面防范化解建设工程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意见。一、处置原则既
2、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客观公正。(二)安全第一应严格遵守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技术标准。(三)实事求是应充分考虑既有建筑建设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四)分类处置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根据遗留问题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区别对待。(五)现状审验应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符合相关要件后,按现状办理消防审验手续。二、适用时间及范围(一)试点时间:20XX年6月至2022年6月(二)既有建筑是指20XX年12月31日前装修改造完成并取得营业执照投入使用,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但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
3、地规划或施工许可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查验收的饭店、宾馆、民宿等整体改造项目。非法建筑及近期列入拆迁计划项目不在此范围。(三)列入我县房地产解疑范围内的项目。(四)以下既有建筑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既有建筑;(2)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三、处置要件纳入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要件:(一)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整体规划;(二)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三)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四)完成消防改造,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五)未列入近期拆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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