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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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品种分主要林木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种子园种子、母树林种子、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依据种子法第九十条确定的主要林木的品种。非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主要林木以外其它涉林植物的品种。第四条实行林木品种审定制度。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
2、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六条安徽省林业局设立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安徽省级林草品种审定工作。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七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草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第八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林木种苗总站,具体承担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
3、1-2名。第九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草品种用途设立用材林和防护林、经济林和能源林、观赏植物、草品种(含湿地植物)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应品种的初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委员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聘任临时委员,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参加委员总数的30%。第十一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宜继续履职者,由委员本人或者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第十二条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
4、体组成办法、职责、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申请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应当在国家依法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范围内。申请审定的非主要林木品种应当体现安徽特色、生产所需、质量优先、从严控制原则。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第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林木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和品种。第十五条提出林木品种
5、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或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树种名称、品种类型、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检测数据;以非主要林木品种申报的,还应当对其安徽特色和生产所需等品种选育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说明。(三)品种及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详细描述。如进行过D
6、US测试,可提供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并说明测试单位、起始时间、地点、近似品种、所依据的测试指南名称及申报品种和近似品种在哪些性状上存在差异。(四)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同时还应当提供省内不少于3个在生态上具有明显差异或不同设区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五)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观赏植物提供的花、果、叶等照片,应连同标准色卡一同拍摄,数量不少于9张。(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涉及品质或抗逆性状检测的,还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复印件。申请审定的林
7、木品种已通过认定的,还应提供认定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需提供品种权证书复印件。第十六条林木品种选育人应当自愿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各类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清楚,选育的品种、家系、无性系由选育单位或选育人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为省外不同
8、生态区引进的林木良种,若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外省区单位或个人在安徽省内选育、试验的林木品种,可以提出审定申请。联合申报的,还应提交各申请人共同签订的联合申报协议,由第一申请人负责提出审定申请。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还应附具有法人资格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的,可附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向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6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不列入本年度的审定范围。第十八条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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