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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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认定2024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认定【案情】谢某与戴某于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谢某一人名下。2024年8月,二人书面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4年2月,为偿还个人债务、筹集炒股资金等,谢某瞒着戴某以房屋装修为由向某银行申请贷款60万元,并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银行要求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时,谢某让黄某假冒戴某在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上签字捺印,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黄
2、某出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核对。戴某得知谢某抵押房屋贷款一事后,多次找银行交涉。2024年10月,银行起诉要求谢某归还贷款本息,并行使抵押权。【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第一种看法认为,涉案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时仍登记在谢某名下,谢某与戴某并无证据证明银行知晓二人已约定为共有。要求戴某作为抵押人配偶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是银行的内部规定,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即使抵押合同无效,银行也善意取得涉案房产的抵押权。其次种看法认为,涉案房产设立抵押时虽然登记在谢某一人名下,但系谢某和戴某夫妻共同全部,谢某瞒着戴某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事后也未得到戴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抵押合
3、同无效。银行在设立抵押时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评析】笔者赞同其次种看法,理由如下:1.涉案房产属于谢某与戴某夫妻共同共有,谢某擅自抵押I属于无权处分,抵押合同无效。虽然涉案房产的全部权登记在谢某一人名下,且产权登记发生在谢某与戴某结婚之前,但二人婚后约定为共有,依据婚姻法第卜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涉案房产设立抵押时属于谢某与戴某夫妻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婚姻法司法说明第十七条第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确定,夫妻双方应同等协商,取得样看法。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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