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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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认定精准度,实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需要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结果作为学
2、生申请或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履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宣传、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等工作。四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
3、员名单在相应范围内公示。第六条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导生、学生代表等,有条件的院(部)可以把班主任、专业教师、熟悉学生情况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纳入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须为单数,一般为7-13人,其本人应不是参评人员;每班进入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10%,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非消费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
4、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不同专业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一)特别困难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符合下列情况的
5、应优先考虑:1 .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2 .家庭经济困难且学生本人残疾;3 .学生本人为孤儿,且无长期稳定经济来源;4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5 .父母一方因残障或患重大疾病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6 .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7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8 .除学生本人外,家庭有2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9 .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学生月均生活费不足绵阳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的;10 .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
6、特别困难的。(二)困难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考虑:1 .孤儿但有亲友或社会人士长期资助;2 .父母一方因残障或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劳动能力较低的;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4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5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较大,短期内无法支持家庭必要生活开支的;6 .直系亲属或本人患严重慢性疾病,需长期高额费用治疗的;7 .除学生本人外,家庭有其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8 .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学生月均生活费接近绵阳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
7、经济情况困难的。(5) 一般困难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考虑:1 .父母均务农并缺少稳定经济来源;2 .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微薄,生活困难的;3 .除学生本人外,家庭有其他正在接受教育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4 .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学生月均生活费低于绵阳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5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困难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申请表内容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二)在校外租房(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且经学校同意除外);(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如
8、购买中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专业有相应要求的除外)、生活娱乐用品,穿着中高档服饰或频繁购买新衣服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经常出入高档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等。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与院(部)学生资助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一)提前告知各院(部)按照学校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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