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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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要求予以变更或撤销。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第五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第六条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提出申诉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
2、。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一)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二)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部门负责人;(S)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1人;(四)教师代表1人,由校工会推举;(五)学生代表1人。申诉人为本科生的,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学生代表由校研究生会推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部的师生担任。委员会委员因调离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委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增补。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申诉材料
3、;(二)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S)受委员会委托,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四)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派员担任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五)制作并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六)管理申诉档案材料。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就该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办法提出书面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二)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S)要求学生本人退学;(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
4、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所属院部及其它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S)提出申诉的日期;(四)本人签名。第十二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理由不充分,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1 .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2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3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
5、未补正的。4 .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三条在委员会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程序终结。第四章复查与决定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复查的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学生、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承办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一)与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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