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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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区
2、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二)基本原则1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3 .严格规范,高效便民;4 .公开、公平、公正。二、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5 .无生活来源;6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3、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执行,待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国家确定
4、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四)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 .特困人员;2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
5、优化特困人员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社会救助窗口应当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实行随时登记,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等。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特困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对
6、其进行登记。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特困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民政局及各镇街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调查核实各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
7、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各镇街可视情况组织群众集中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群众评议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集中民主评议程序进行。(三)审核及评审特困人员审核应实行集体评审制度。各镇街应成立7-9人的特困人员认定评审小组,通过会议形式对本辖区特困人员进行认定并形成集体审核意见。(四)公示各镇街应当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镇街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各镇街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
8、重新公示。(五)区民政局审批1.材料审查。全面审查各镇街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情况和初审意见等程序中形成的材料。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相关镇街补齐后重新上报。2随机抽查。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已经进行近亲属登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要逐一核实,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3 .集体审议。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集体会议形成审批意见及相应的会议记录(纪要)。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民政局应当会同各镇街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调查核实。4 .作出审批决定。出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对其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书面告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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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做好 全区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