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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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财库201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2015年3月12日附件: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
2、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四条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o第五条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
3、还主体为地方政府。第六条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第八条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第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一般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条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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