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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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3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多措并举,支持合理购房需求(一)具有哈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或第三胎
2、的家庭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L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二)对与在哈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购房前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学历证明等,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
3、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H)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四)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线上、线下新建商品房展销会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
4、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符合第(一)项至第(四)项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同时享受购房补贴。(五)单位或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六)农业户籍的购房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农业户籍的购房人进城购房并取得居住证
5、且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由所在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置,保障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O(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七)退役军人和取得省、市、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职业资格证明的教师,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第(一)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分别享受第(五)项至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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