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撑促进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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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撑促进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撑促进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的通知,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城市高质量综合开发,不断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鼓励各县(区)和开发区(投资区)围绕提升城市建设品质、补齐民生短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路网规划不冲突的前提下,在单个权属界线封闭的
2、宗地内或单个规划地块内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新区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总体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须经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城市设计图则,并纳入详细规划。各县(区)和开发区(投资区)应稳步推进综合开发,从严控制综合开发项目数量和规模,不得假借综合开发项目名义进行以经营性房地产为主的开发运作。二、支持多用途供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确保各类用途功能不冲突的前提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可根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允许单宗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多用途(可包含城镇住宅、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商务金融、娱乐康体等用途)土地
3、供应,需在规划条件通知书中明确各用途面积,土地出让地价评估需按各用途分别评估地价,按各用途单列地面地价、楼面地价和总价,明确出让年限,并以单宗地为单位组织出让,签订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用途包含商品住宅的,须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三、合理控制综合开发规模结构。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综合开发宗地规模。宗地内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城市、建制镇住宅用地出让面积限额。宗地内涉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其中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上述公共管理与
4、公共服务用地总面积。宗地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社区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垃圾集散间、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需移交政府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四、加快综合开发建设进度。综合开发项目应整体推进,科学确定开发时序,加快开发进度,自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计容建筑上限面积5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35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计容建筑上限面积5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35亩)以上12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8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计容建筑上限面积12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80亩)以上15万平方米(
5、或用地面积105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计容建筑上限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或用地面积105亩)的项目,原则上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各地应合理制定宗地开发期限,提高全市建设项目建设速度。未按期开、竣工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综合开发项目涉及商品住宅的,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额度按整体项目总体造价(含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配套、税费等)设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以幢为单位)节点拨付,核验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整体项目按时竣工交付。五、规范商品住宅销售管理。综合开发项目内非住宅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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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强化 规划 引领 用地 支撑 促进 城市建设 品质 提升 指导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