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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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省政府制定的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形成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二、重点工作(一)严管严控建设占用耕地1 .加强规划管控与计划指标控制。加快编制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国土空
2、间规划刚性管控和用途管制。对各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实行年初报计划,年中滚动调整,年底总核算,确需超出的部分,相应核减次年计划指标。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单列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2 .依法依规批地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时,应将建设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作为多方案比选的重要依据,并落实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3、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坚持依法依规批地用地,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东占西。各类违法违规建设占用或破坏耕地的行为,在依法查处整改的同时,相应追加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城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工贸区管委会3 .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持续通过“高位推动、集中攻坚”模式,加大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对未按期完成年度处置任务的,暂停受
4、理除省及省以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态工贸区管委会4 .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农业用途和用地标准,坚决防止新增“大棚房”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二)切实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L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图斑进行逐一比对分析,分类处置,并保质保量落实补划,确保全市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5 .规范永久基本农田
5、利用管理。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监管,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6 .严格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报批。一般建设项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临
6、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使用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依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限期落实复垦。农业设施建设,因位置关系确需破坏少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应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使用并落实补划,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三)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L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未利用地开发,严禁在各类保护区内及坡度25度以上的土地开发复垦耕地。在明溪县沙溪乡、宁化县方田乡、清流县林畲镇、尤溪县洋中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试点所在县、乡两级政府应尽快编制、审批试点村庄规划和试点
7、项目实施方案,于2021年底前,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经同意后正式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2 .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充分挖潜后,确实无法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任务的通知(闽农建函(2021)253号)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任务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6月30日前,书面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告,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调度,补足全县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缺口。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3 .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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