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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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一明确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九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到1997年底,淮河流域工业废水达标排放;1999年底巢湖流域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到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995年的水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实现淮河水体变清,巢湖水质有明显改善,长江安徽段水体水质保持在国家In类标准以上;黄山风景区大气和地面水环境质量分别达到国家一级和二类标准;省会合肥市的大气和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省辖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提高;建设一批生态良性循环的示范区,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的自然生态逐步
2、走向良性循环,其它地区生态恶化的趋势有所减缓。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计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二、控制新污染,积极治理老污染源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技改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即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实行环保审查否决权,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污染环境、当地有无环境容量、其污染物排放能否达标进行审查,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或经审查否决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征地、贷款、设计、供水、供电、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
3、地内的开发与利用,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名录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建设破坏环境的项目。在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对现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依法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对国务院明确的十五类污染严重小企业,要坚决取缔、关闭或停产。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和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省环保局要会同省乡镇企业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等部门抓紧制订有关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属国务院明令取缔或关停的
4、十五类污染严重小企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并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或修改城市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并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要重点保护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似淮河、巢湖作为饮用水源的城市要抓紧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步伐,淮河流域各市及全省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力争2000年前,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在比较分散的居住区,应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加强对第三产业的环境管理,切实解决饮服行业油烟、废气和
5、商业噪声扰民问题。加强建筑施工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噪声的管制,在省会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市区实行禁鸣喇叭。鼓励采用机动车清洁燃料,推广使用车辆尾气净化装置。四、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集中处置固体废物,并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步伐。有条件的城市要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6、设施、场所。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善城市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逐步限制民用炉灶直接燃用原煤,并推广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在我省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从本省境外转移固体废物进境贮存、处置或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境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省境内跨地、市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的,应当向移出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接受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时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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