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若干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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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具体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为三年)、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期限则不得超过六年。正常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大致流程如下:发布换届的提示性公告、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候选人、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但实务中上市公司因各种原因经常发生任期届满无法按时换届的情况。据此,本文将对延期换届是否会面临规则层面上的障碍,上市公司会否面临监管风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问题展开讨论。一、延期换届是否会违反法律法规?首先,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监事
2、会的任期,公司章程里也会确定董事、监事的具体履职期限,但对于董事、监事能否超期任职,公司法并无明确表述,公司章程一般也没有相关内容,即法律法规层面并无禁止性规定,延期换届在规则层面并无障碍。其次,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延期换届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原董事、监事应当继续履职,可见立法上仍考虑到实务中无法避免延期换届的特殊情况。因此,出于保证公司正常运作的目的给原董事、监事创设超期履职的义务,间接印证了公司法并未禁止延期换届。实务中,不少公司也存在延期换届的做法,有的公司还玩出了“花样”,例如董事会延期换届,监事会则照常换届选举。经总结案例,上市公司延期换届最常见的理由是:“
3、因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延期换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实务中确实存在因来不及提名候选人而导致任期届满而无人代班的尴尬情形,当然延期的理由也不仅限于提名工作的滞后,也有公司提出了其他理由,比如筹备年报披露工作、控制权变更、资产重组等,为保持管理层稳定性、持续性而选择延期换届等等。二、任期届满前是否需要披露提示换届延期的公告?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任期届满前须进行公告,但实践中大多数公司会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换届的原因。正常情况下,三会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会在任期届满前及时进行
4、换届,而延期换届本就超出公众预期,于情于理应当公告一下说清缘由,否则容易引起市场关注。公告的程序目前有以下几种做法:1.董事会直接发布延期换届公告,说明原因。2.董事会、监事会开会做出延期换届决议,进行公告。3.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董事会延期换届决议。实践中上市公司更多地采取前两种方式。三、董事会、监事会能否自主延长任期?上文第1、2种方式,在法律程序上并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而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外,董事、监事均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才具有选举与更换董事、监事的法定权力,那么董事会、监事会是否能自主延长任职期限呢?关于延期的董事会决议是否会因程序瑕疵或违法而被撤销呢?董事会
5、自主决定延期换届是否会影响董事后期继续履职时所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呢?由于目前证券监管领域尚无明确的监管案例,本文将以司法判例为例研究前述问题:案例一: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017年3月23日,徽商银行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其中,第二十八项关于提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的内容为:三名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10%)联合提议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延期换届事宜,第三届董事会任期(2016年7月届满)顺延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止,同时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一审原告公司股东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董
6、事会延期换届的实质系对原有董事的继续认可,其本质上涉及董事的重新选举,其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故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上述议案的诉讼请求。一审被告徽商银行认为上述议案仅建议延期董事会换届,不是对原有董事的继续认可,其本质不涉及具体董事的重新选举,内容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权不具备经济人的特征,在处理公司内部治理纠纷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和谦抑,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存有边界,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董事换届也并无强制性规范,更多具有指引性。本案中的董事会通过争议议案系对公司现状的确认,其内容载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顺延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止,
7、决议内容不涉及具体董事的选举,而这与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不相悖。故驳回原告中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案涉争议的议案内容并不涉及具体董事的选举,仅是对徽商银行内部治理现状的确认,不构成对股东依法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侵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司法判例仅确认了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身延期换届的议案合法,认为议案内容是对公司内部治理现状的确认,并未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一、二审法院并未提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事项是否必须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实则是规避回答上市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股东权益做法的争议。案例二: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公司决议效力
8、确认纠纷案东凌国际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延长第六届董事会任期(2017年4月25日届满)至公司与中农公司等十家交易对手方所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股东中农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决议内容无效。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东凌国际公司董事会决议延长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至公司与中农公司等十家交易对手所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履行完毕为止的原因是东凌国际公司与中农公司等十家交易对手存在纠纷,若在此情形下提名和选举董事,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和公平性问题等。由此可见,董事会延长任期的期限和理由均不符合公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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