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四批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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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涉个人信息及关联人格权益保护的案件案例1自媒体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肖像权合理使用之认定李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个人肖像权/舆论监督/新闻转载/自媒体【案情简介】李某系国内某知名电子竞技俱乐部核心成员,2021年H月,李某与战队成员共同参加某电子竞技大赛获全球总决赛冠军。某科技公司系某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2021年11月10日,某科技公司经案外人授权在该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案外人发表的涉案文章。文章开头写到“这是件非常值得庆贺的事情,连央视新闻都在凌晨两点发文”,并使用了一张央视新闻报道截图。该截图中显示,央视新闻凌晨两点发文报道及祝贺李某所在战队夺冠,并配有一张包含战队成
2、员肖像的“我们是冠军”的海报。涉案文章随后描述了战队夺冠之后网络流传的各种网友庆祝行为,对其中已明显超出道德底线与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批评与建议。文末对文章作者(即案外人)及其微信公众号进行了简单的文字介绍。李某认为涉案文章采用的截图包含其肖像,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包含其肖像的图片,进行商业引流、推广服务等营利行为,侵害其肖像权,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要求某科技公司删除链接及图片、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和维权费用。【裁判理由及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行为方式上,某科技公司对涉案文章中引用的央视新闻报道及报道配有的含李某肖像的图片未做任何修改,不存在主动歪曲新闻事实,丑化、侮辱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
3、。在行为目的上,文章内容主要针对部分网友获悉战队夺冠消息之后,一些引发争议的不妥的庆祝行为,进行评价与批评,倡导“青年热血,也应理性庆祝,尊重女性”,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属于对李某已公开的肖像的合理使用。在行为效果上,涉案文章虽然使用了李某肖像,但未给读者产生以李某肖像做广告、进行产品推荐的观感,也未对李某所在的战队以及李某作任何负面评价,其主观并无毁损李某健康形象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对李某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故法院未予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请。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系自媒体在网络平台引用新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肖像权冲
4、突司法衡量之案件。本案明晰了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自媒体使用公众人物肖像行为性质及责任认定,厘定了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边界,协调兼顾肖像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规范自媒体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网络言论空间,更好地弘扬网络正能量,形成正向的社会舆论与网络风气。一、肖像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权利的行使均有边界,肖像权也不例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根据上
5、述规定,当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自媒体从诞生到快速发展,逐渐成为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重要阵地。本案涉案文章从内容来看,是以战队夺冠后部分网友脱轨庆祝这一新闻报道的社会事件为切入点,对目前一些网络自媒体及网友为“博眼球”“博出位”,不断突破下限、恶意炒作的网络乱象进行梳理、评价与警示,并提出“青年热血,也应理性庆祝,尊重女性”的倡导,属于舆论监督范畴之内,其最终目的在于引导积极向上的社会舆论与网络风气,营造良好的网络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实施舆论
6、监督符合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判定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因此,如果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符合对肖像权人肖像“合理使用”的认定,则该使用行为不具违法性,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一般而言,“合理使用”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制作、使用、公开是不可避免的、必须的;二是制作、使用、公开的方式是合理的。一方面,涉案肖像图片来源合法。本案系争肖像图片来源于央视新闻,其出于新闻报道目的使用含李某肖像在内的夺冠队伍照片,属于典型的肖像权合理使用情形,涉案肖像属于已公开肖像。另一方面,首先,涉案文章在分享夺冠消息的同时,为了加深读者对于
7、“战队夺冠”这一事件具有重大影响的认知,特别截取了权威媒体在“凌晨”的新闻报道截图,其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报道中已配有的夺冠队伍照片,是自媒体对官方媒体新闻报道的转载,具有合理性。其次,涉案文章对于引用的新闻报道及其配有的含李某肖像的图片未做任何二次编辑,并且仅在该新闻报道截图处使用了含李某肖像在内的战队照片,文章其余分享、评论等原创部分均未再使用李某肖像。故涉案文章对于李某肖像的使用仅在必要范围内,具有适度性。三、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边界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合理使用肖像权同时也规定了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依
8、法承担民事责任。在肖像权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冲突时,应注意结合肖像权主体的具体情况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和力度。例如,公众人物在受益于公众舆论的关注时,其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较一般公民应作适当限缩,需对他人利用其肖像的行为予以适当容忍。但该种限制和容忍具有条件和限度。一是肖像的呈现应是客观、理性的,而不是丑化、污损、伪造等行为;二是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利用,应符合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被诉行为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冲突利益的位阶、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减等。本案中,李某并非涉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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