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学年度东安县城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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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3学年度东安县城乡教师交流实施办法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决定2022一一2023学年度继续实行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流政策进行了调整。实施办法如下:一、交流教师的选派1 .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具有二级以上职称(职务)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专教师。2 .人员确定。按照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城区县直学校按照业绩考核成绩择优推荐交流教师;乡镇(街道)学校按照工
2、作需要和实际教学情况选派交流教师。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二、交流教师的管理与考核交流期间,交流教师由接收学校负责管理,与接收学校教师同标准、同系列考核,考核结果在原单位使用(注:城区县直学校下派的交流教师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名额单列,不占接收学校名额;交流到县直学校的乡镇中小学教师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名额不再单列),相关手续由编制单位办理。职称评聘在派出单位进行,由接收单位提供职称评聘的相关证明材料。接收学校校长是交流教师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对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出现问题的,按照两个问责办法予以追究。交流期满,接收学校要将交流教师的表现情况、考核结果
3、,书面报县教育局和派出学校。1.城区县直学校下派的交流教师,业绩考核成绩列接收单位考核单元前五分之三(包括五分之三)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并颁发“城乡交流优秀教师”证书。交流到县直学校的乡镇中小学教师不享受以上待遇。2,城区县直学校下派的交流教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业绩考核成绩列接收单位考核单元五分之三至五分之四(不包括五分之三,包括五分之四)的,颁发“支教学科优秀教师”证书。交流到县直学校的乡镇中小学教师不享受以上待遇。3 .城区县直学校下派的交流教师,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合格”、业绩考核成绩列接收单位考核单元后五分之一的,发放“支教经历”证书。4 .因高中学段选课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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