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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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预警信息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
2、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的城市安全运行相关通告和提示类信息。第四条(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一般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城市安全运行相关通告和提示类信息,由相关部门另行确定发布标准。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分类管理,是指负有相关种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
3、和签发工作。分级预警,是指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影响的行政区域,根据预警分级标准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发布。平台共享,是指需要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应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规范发布,是指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明确预警覆盖范围、预警受众对象、预警时效要求、预警发布渠道和预警响应规则。第六条(预警发布中心)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市预警发布中心)承担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建设、升级和管理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预警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共同
4、管理,其中市应急局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市气象局负责市预警发布中心的业务运行和日常维护。市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市预警发布中心与区预警发布中心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动发布工作机制。第七条(预警管理部门)市应急、气象、防汛、水务、海洋、地震、公安、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海事、民航、铁路、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防动员、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文化旅游、消防、绿化市容、林业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市“一网统管”工作要求,加强相关业务系统与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
5、衔接,实现集约、精准发布。第八条(预警信息发布清单动态管理)本市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各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本行业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报市应急局备案后统一纳入市预警发布中心发布清单。未纳入清单但需要临时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预警发布中心工作对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发布工作,并及时纳入清单。市预警发布中心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和实际发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向市应急局、市气象局提交清单更新申请,对清单进行动态管理。第二章预警信息发布第九条(预警信息制作及要求)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需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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