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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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文件精神,作为国家五个试点城市之一,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市党代会精神,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和重要讲话精神,聚焦省医疗保障局“1235工程”和市委“三大战略、八大行动”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
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二)主要思路1.紧扣探索建立新机制的中心任务。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全方位指导和省级高位推动下,紧紧围绕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等关键环节,探索以科学规则和指标体系为主体,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有效结合的价格形成
3、机制。2,强化改革试点支撑能力。以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操作手册为蓝本,结合市经济发展情况、医疗技术水平、医保支撑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作为试点阶段定调价工作的基本遵循。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评估考核,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和信息化支撑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稳定高效运行。3坚持改革横向系统集成。各部门按职责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市级统筹、垂直管理等相关改革。强化部门间横向沟通,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综合效应。(三)试点目标2022年制定公布试点操作细则,并按新机制实质性启动定调价工作
4、。到2025年,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二、主要任务(一)探索建立全市价格调整总量的调控机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改变以往将药品、耗材降价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来源的做法,消除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耗材降价之间的“跷跷板,关系,将药品、耗材降价红利首先向患者传导。同时,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充分考虑医院运行成本(百元收入医疗支出)、群众负担(医保结算自付比)以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基金结余率)等重要指标,按照经济发展、医疗进步的内
5、在规律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试点期间,以我市公立医疗机构2021年度服务性收入(不包括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的医疗收入)作为历史基数,2022年-2025年期间,可用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量控制在不超过历史基数10%的水平;年度价格调整总量控制在不超过历史基数1.8%的水平,年度价格调整总量的具体增长系数按照上一年度我市GDP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医保基金筹资增幅、统筹基金可支付月数等指标确定。年度价格调整总量作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本年度调整通用型、复杂型等各类型的医疗服务价格的金额上限,原则上未用尽部分不合并至下一年度使用。分配调整额度时,重点平衡好通用
6、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的比例,并适当向儿科、肿瘤、精神、传染、病理等学科、县乡村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服务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新技术项目倾斜,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偏高的项目价格,允许按照降价幅度和服务量测算的金额扩大年度价格调整总量。(二)建立统一规范的通用型项目分类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试点将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和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的项目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其中诊查、护理、床位、注射、换药、清创缝合及部分符合通用特征中医服务,由医疗保障部门确定价格基准,通过动态升降政府指导价,分期分批向价格基准靠拢。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动态调整评估,以上一年度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工5
7、%或近三个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速累计工15%为启动条件,以本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值工3.5%为约束条件。触发调整时,平衡好通用型项目和复杂性项目比例,采取与公立医疗机构会商方式确定纳入当期调整范围的具体项目,同一类别的通用型项目尽量在同一轮次的调整中安排,保持项目间合理比价关系。调整后的项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周边发达地区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保持与经济和医疗条件相近区域的价格衔接,并在2年内保持相对稳定。检查化验类通用型项目和具有特定功能、特殊管理要求的慢性病便民门诊,遵循“非必要不调整”原则,以降低价格为主、稳定价格为辅,试点期间原则上不提高价格。(三)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
8、复杂型项目分类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对医务人员个人能力和医疗机构技术支撑体系要求较高、少数特定专业、服务均质化相对较低等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为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复杂型项目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形成规则,公立医疗机构深度参与。参照国家推荐的医疗服务价格试点操作手册建立价格调整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服务性收入占比、最近3个月平均CP1.医务人员薪酬与社平工资比值、床位使用率、职工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率、居民医保基金增长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达到启动区间时,触发动态调整;评分结果在中性区间时,需要相应缩减调整总量;评分结果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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