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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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规范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管理,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对立项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予以资金支持,每个项目50万元,采取事前补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时给予支持经费的40%,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经费。支持项目数量届时视财政预算安排而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第四条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四五”时期重庆制造业主要发展方向的产业领域。优先支
2、持具有产业前瞻性的技术、重大关键核心攻关技术、正在实施中的国家或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的申报主体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时,鼓励与产业链上下游或申报技术领域相关联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申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申报主体时,需与相关领域的企业联合申报。鼓励申报主体与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第六条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正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且已取得一定成果。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3、5件及以上。(二)研发投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三)知识产权基础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具备较好的专利信息运用能力和经验。(四)无严重失信行为。第七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申报主体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正在进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且已取得一定成果,在拟培育的技术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已建立产学研服合作机制。(二)研发投入稳定。(三)知识产权基础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具备较好的专利信息运用能力和经验。(四)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项目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面向全
4、市发布一次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二)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书;(2)与申报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区县初审。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协助查询申报单位的失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项目汇总后加盖公章,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四)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激励补助类项目相关评审要求组织专家评审。(五)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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