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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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县民政局将XX县范围内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
2、向社会公布,实施市场准入、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本细则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第三条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管理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全县养老服务惩戒对象名单。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县民政局将其列入全县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
3、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四)存在重大火灾等安全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A)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及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县民政局将其列入全县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
4、部门。(一)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二)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三)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县民政局将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第六条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负面清单前,县民政局将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将公告告知。当事人对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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