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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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第一条为加强贵港市辖区水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船舶污染物水域环境,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保护贵港市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贵港市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产生的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以下简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第三条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含履行该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在内河水域
2、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到具有危化品洗舱废水处置能力的专用码头进行清洗,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中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的主体责任,满足企业运营条件要求,强化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I,制定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相关人员责任;规范接收、转运、处置过程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保障安全、环保设备正常运行或处于
3、良好状态,督促相关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情况。第六条涉及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向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登记证明,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接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船舶污染物交具有相应处置能力和经营资质的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第八条船舶污染物分为船舶危睑废物和船舶一般污染物。船舶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船舶一般污染物的转运和处置应按照以下方式执行:(一)接收单位将船舶污染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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