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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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排污许可管理,提升排污许可质量,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杳工作,对排污许可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审核是指贵州省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查工作。第三条【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全覆盖为原则,按比
2、例抽取全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自查工作。第四条【技术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委托有技术市查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并依法依规对经费予以保障。第五条【审核方法】质量审核采取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平台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对于平台检查发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排放标准等事项疑似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六条【质量抽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0
3、月底前,组织对上半年和上一年度全省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将书面通报全省。第七条【质量自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对当年6月底前新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自查,并于当年11月底前编制质量审核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第八条【平台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第九条【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分为必杳和选查两类。必查内容主要包括发证条件真实性和符合性,管理类别合法性和正
4、确性,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准确性,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国家管理要求载明情况等。选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完整性和规范性、我省环境管理要求载明情况、核发流程规范性等。第十条【自查重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自查以必查内容为重点,兼顾选查内容,全面开展审核。自查要查排污单位上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现场核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应当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核查排污单位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档案资料核查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其他许可内容及核发流程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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