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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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政办发(2014)166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6日象山县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平衡各国有企业职工之间工资收入,规范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2、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职工工资管理应遵循出资人总额管理、企业自主分配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货币性福利等,不包含由企业负担为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第五条工资统计口径应为应发工资,平均工资为工资总额除以本企业的年内平均职工人数。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应与效益增长和承担的社会责任相适应;职工平均工资应与全县社平工资和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相协调。第七条企业工资总额采取年初核定计划、全年
3、监管使用、次年组织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第二章工资总额核定第八条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增长额两部分构1,O第九条工资总额基数核定(一)企业职工人数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职工人数按2013年年末企业实际从业人数为基数;201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职工人数须经县国资局、县编委办核定。(二)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县国资局已核定企业2013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最高限额(根据象政办发(2006)137号象山县政府性投资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根据上年实际发放的年人均工资总额,若低于县国资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则按实际发放的年人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若实际发放的年人均
4、工资总额高于县国资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则按核定的最高限额作为基数。(三)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方法:工资总额基数=职工人数核定数X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核定基数。(四)新设立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参照同类型企业工资水平或考虑机构设置等因素后核定。第十条工资增量部分应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当地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核定。具体由县国资局提出工资增长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再调整。若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向县国资局提出申请。第十二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党组织书记等负责人的年工资收入由企业提出,经企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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