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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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疔保障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制定我市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
2、责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不得自行设置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3、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瞰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
4、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的零售药店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 .按照属地原则,符合试点范围的医疗保障定点药店自愿申请国家谈判药品零售药店定点资格;2 .至少与2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药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3 .要求经营场所为独立门面,店面内设置专门的医保谈判药品经营区域,具备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等专用区域,并有明确标识;4 .可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有全市范围内医保谈判药品冷鞋配送服务能力,具备冷锥药品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如恒温冷库、冰箱等
5、各种必要设备,具备全程冷锥质量管理标准操作规范,由专人提供配送服务,确保配送药品质量安全,并按要求准时送达,以确保病人在医疗操作规范时间内完成药物使用;5 .承诺并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价格。(八)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的零售药店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 .已取得或拟取得国谈药品定点管理资格的零售药店;2 .至少有2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3 .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药师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执业药师审核慢特药处方,并对慢特药处方调配的全过程进行专业指导;4 .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5
6、.具有门诊慢特病药品冷链配送服务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冷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冷链管理全过程有记录、可追溯。(九)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市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见附件2);(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见附件3);
7、(八)申请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定点和门诊慢特病定点的零售药店还需提供冷链设施设备清单;(九)市医疗保障局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各区县(自治县)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见附件4)。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并出具告知文书(见附件4)。第八条各级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且不少于5人。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一)核查药品经营许
8、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四)核直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评估小组按照零售药店申请定点管理评估表(见附件5)开展评估工作,经经办机构集体研究确定评估结果是否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基本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零售药店,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评估合格的国家谈判药品、门诊慢特病药品保障定点管理零售药店,由市医保中心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并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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