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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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阿拉善盟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盟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促进我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办(2022)67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
2、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建督(2023)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总称,包括充电站、充电桩、充电线、充电后台和充电卡等。其中,充电桩根据充电速度的不同可分为慢充、快充、超充。根据建设场景及使用对象的不同,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二)公共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对外开放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附属停车场规划建设,向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3、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或为公务车辆、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以运营服务为目的,专业从事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盟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运营服务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二章规划原则第四条以“桩站先行、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安全可靠”为导向,长远规划、科学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拓展充电设施覆盖面,满足不同场景、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盟级规划指导旗(区)规划,各旗(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要符合全盟的统一规
4、划。第五条旗(区)编制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时,应遵循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并与交通、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旗(区)应根据自治区、盟委行署和当地政府的要求,紧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等,明确本旗(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六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原则,各旗(区)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类型、不同用途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推进各区域、各场景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范有序建设。(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二)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公交
5、枢纽站、客运站等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三)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及公共服务场所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旗(区)主干道沿线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公共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共充电设施。(四)在城市交通节点、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专用充电设施。(五)在苏木镇、嘎查、旅游景区等,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设施。第七条新建居住区固定停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鼓励开展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
6、有偿服务,探索“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支持开展智能有序充电试点。第八条新建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第九条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提高住宅小区、办公场所等充电设施安装数量。笫十条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
7、施用电,由居民、物业或配合确定的建设运营企业向供电单位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禁止在公共区域私自安装私人充电桩。第十一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级别的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禁止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承揽工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笫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要求。(一)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既有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涉及配套电
8、网建设(改造)的,相关部门应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按时办结。(二)新建公共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脸收。(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在既有公共停车场、具有建设场地的公共机构、居住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及其配套供电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经得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同意,向属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四)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所在旗(区)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五)不对外运营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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