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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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我市药品数字监管,完善药品信用监管评价体系,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菅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和应用、信用风险闭环处置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药品上市许
2、可持有人。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对尚未取得药品批准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不进行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第四条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安全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线上线下一致,周期动态更新,分级分类管理,风险闭环处置的原则。第五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全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系统;负责制定、修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以下称附件)。市局办公室(信息办)负责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按照本办法和附件要求建设药品安全信
3、用档案系统,建立药品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实现监管信息-风险处置全链条闭环管理应用场景;实现相关单位提出的其它药品安全信用费需求。审批处负责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调整审批服务等工作措施。药品注册处负责新药创制加分信息审核、确认和录入。药品生产处牵头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修复和异议复核,对部分暂未实现在线自动采集、审核、修复和异议复核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必要时会同相应单位共同审核处置,相关单位予以配合;负责荣誉奖励加分信息审核、确认和录入;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调整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措施。检查局负责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调整事
4、中事后监管措施。各相关处室、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完善药品信用风险评估模型,不断丰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和监管信息-风险处置全链条闭环管理应用场景。第二章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基本数据集规范为基础,根据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需要,重点采集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监督检查、药品质量抽杳检验、主体责任履行、违法行为查处、正向激励等信用相关信息。(一)药品生产许可信息包括许可、备案、报告以及撤销许可等信息;(二)药品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检查情况、风险控制等信息;(三)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信息包括抽检配合情况、抽检结果等信息;(四)主体责任履行信息包括信息报告、社会影响、不良行
5、为记录、企业公共信用等信息;(五)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投诉举报等信息;(六)正向激励信息包括取得创新药批件、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荣誉奖励等信息。第七条通过技术手段,推进实现全面自动采集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对未能实现自动采集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手动录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来源于市级其他部门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则上按P醪据共享有辆废建第八条信用加分信息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取得相关批件或奖励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提交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经药品注册处、药品生产处依职责审核确认后采集。第三章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第九条在药
6、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开展药品安全信用评价。设置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基准总分100O分,其中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监督检直、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主体责任履行、违法行为查处5个方面指标,对应的基准分值分别为100、300、100、200、300分。另设正向激励加分指标,加分具体赋分权重见附件正向激励分值获取上限为200分。第十条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按照附件实施,实行实时评价和分级,动态管理。第十一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判定标准如下:安全信用总分28()0的,为A级;安全信用总分N700且800的,为B级;安全信用总分*00且700的,为C级;安全信用总分60
7、0的,为D级。第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以下情况的,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二)发生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三)存在与药品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四)被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第四章药品安全信用修复第十三条除单独规定的情形外,药品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的减分分值生效时限,自信息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生成之日起算,效期为I年;加分分值生效时限自信息生成之日起算,效期为2年。第十四条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提高自身信用水平,按规定程序实施信用修复。第十五条药品安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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