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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实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第三条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科室、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办统筹管理学校
2、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工作机构应设主任1人,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工作人员。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实习管理机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对实习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学校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第七条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
3、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二)实习期限;(三)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四)实习时间、休息休假;(五)实习劳动保护;(六)实习报酬;(七)意外伤害保险;(八)实习纪律;(九)实习终止条件。实习协议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以及家长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第八条实习期间,学校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第九条承担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习单位有责任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需要推荐安排实习指
4、导老师,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和实习报酬,协助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实习单位年度内接纳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第三章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第十条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第十一条安排学生实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烹
5、饪类专业学生除外)、洗浴店和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第十二条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向国外、境外派出学生实习的,学校须派遣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第十四条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以“半工半读”模式实习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
6、灵活安排实习劳动与学习时间。第四章实习学生、实习待遇和实习考核第十五条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第十六条实习期间确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不得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第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鉴定,从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技术技能、出勤等方面提出评鉴意见,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第十八条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可以对其进行教育
7、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五章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第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派出,负责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的学校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其职责是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组织带领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教师和工作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应当根据实习学生规模安排足够数量的实习指导教师跟班实习。对实习单位派出的实习指导教师,学校应当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掌握学生实习情况,与实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
8、专业能力、上岗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协调实习单位解决实习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实习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章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实习单位要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生产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学校和实习企业必须
9、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第二十四条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实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第二十五条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实习期间,实习学生未经实习指导老师准许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相关政策第二十六条对在实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实习单位以及实习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实习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实习单位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将支付学生的实习报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二十八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