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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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州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强化监督,完善产权交易,确保农村“三资”保值增值,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
2、资产等;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这里主要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林地(包括荒山、荒坡)、水面(含荒滩)、耕地(包括垦荒地、废弃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和处置收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成员的权益。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双方协商,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培训会计人员,指导镇(街、区)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强化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管,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对资产、资源运行情况进行清产核查。区财政局负责各级财政资金的落实、规范使用的监管;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区审计局
4、、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区纪检监察机关、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第二章监管代理第七条镇(街、区)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由镇(街、区)、纪(工)委、经管站、财政所及民政办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人员培训。镇(街、区)设立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和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对农村集体
5、“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费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服务。第八条镇(街、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所辖村(社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三资”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村(社区)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组织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主要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每年上报年度审计报告;负责审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式;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三资”监管代理
6、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代管村(社区)级资金管理,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社区)级资金收支活动;代理现金收付,按照村(社区)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社区)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不得散失、毁损,分期分年度返还村(社区)级保管;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每月与银行、村(社区)核对代管资金银行存款余额;每季度以村(社区)为单位将村(社区)财务收支和资
7、产、资源明细、资产资源交易处置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居)民监督;协助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负责制定镇(街、区)、村(社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细则及流程,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镇(街、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第十
8、一条各村(社区)要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提出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杳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并签字,否决不合理开支。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收入管理。收入包括:经营、发包、土地流转、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各项收入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级财务代理账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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