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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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校企合作运行与管理,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职成2018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第四条主要任务: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
2、、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加强双方的密切合作,不断创新校企合作的载体、路径、模式和机制,增强合作的可持续性,提高合作质量.第五条主要目标: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形成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学研创紧密结合的综合平台。校企合作项目的选定和实施应符合学校“双高校”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需求,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的运行或基本设置条件,同时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佳的深度融合。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统筹规划,研究决定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
3、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的校领导担任。就业与合作交流处、党政办公室(审计处)、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科技开发处、资产管理处、创新创业学院和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具体工作。第七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与合作交流处,负责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学校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构建适合我校实际情况的校企合作模式框架。(二)加强学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推进校企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三)指导院(系)开
4、展校企合作,负责组织审核各类校企合作协议(合同)以及校企合作项目的协议(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制定校企合作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健全校企合作准入及退出机制,完成对合作企业的动态调整。(五)负责统筹学校校企合作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各院(系)是校企合作工作的主体.各院(系)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开拓、实施和总结。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院(系)专业设置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开展校企合作的调研与洽谈,开拓校企合作资源;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实施方案,并参与完成校企合作
5、协议(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三)校企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1.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2 .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3 .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4 .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如校企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双主体”育人学院、实习实训基地、职业教育集团、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为校企合作
6、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搭建平台;5 .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6 .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四)做好本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积极探索和总结校企合作经验,建设精品项目、形成典型案例。(五)配合就业与合作交流处做好校企联系交流、校企合作项目年度效益评价和校企合作年度考核工作。第三章合作准入第九条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知名度。合作要与教学紧密相关,具有较强的育人功能,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增强,不具备
7、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功能的合作,原则上不予备案或审批。第十条合作企业准入条件:符合以下十二种形式中任意一种的可以视为校企合作,可以将企业列为合作对象,否则将视为无效合作。(一)合作单位参与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管理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或经常性举办专题讲座。(二)合作单位批量接收相关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和接短期见习。(三)合作单位在合作期内接受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经营管理或实践锻炼。(四)校企合作开展科研活动,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或共同申报纵向课题。(五)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课程、教材等),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六)校企合作期内开展订单培养,或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
8、就业。(七)校企联合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八)合作单位在院(系)设立奖学金或奖教金。(九)合作单位向学院投资(物品)参与办学.(十)合作单位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十一)各院(系)为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十二)校企双方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技术技能或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校企合作开展其他形式的活动可依据合作内容归入以上各相应条目中。第十一条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的项目;合作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的项目;影响校园安全的校企合作项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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