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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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和规范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标准,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机械式停车场(库)是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汽车的场地、构筑物或建筑物。其中,机械式停车设备是指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汽车的机械
2、装置或设备系统,属于特种设备。第三条(政策导向)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及各类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用地资源,因地制宜建设机械式停车场(库),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械式停车场(库)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四条(总体要求)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属于建设工程,应在充分保证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及运营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特别是噪声污染防治)、地下市政管线保护、电气设备保护以及相邻建筑物的消防、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因素。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作为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3、理条例等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第五条(建设管理)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我市现有建筑工程管理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现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审批与建设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尽快填补我市停车资源缺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相关简化项目审批的指示要求,违建及安
4、全质量风险相对较低的特定类型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作为不登记产权的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在签署拆除风险承诺书并经区级议事协调机构审议核定后,可参照我市现有建筑工程管理要求,按本办法后续规定,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特定类型)符合下列类型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A类:利用现有停车库内部空间及人防空间加装机械式停车设备(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建筑结构改造的;B类:利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建设,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24米(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最高点的高度),地面以下未设置停车位,且二层及以上的标准层净高不超过2.35米的;C类:利
5、用各类国有用地(不含停车场用地)建设,地面以上高度不超过50米(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最高点的高度),地面以下未设置停车位,且二层及以上的标准层净高不超过2.35米的;D类:利用国有划拨用地,由政府投资建设,用于停放公交车的;E类:利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或各类国有用地(不含停车场用地)建设,不属于B、C、D类型,高度不超过50米(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最高点的高度),且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性及运营安全性专题论证的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并获得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审议认可的。第七条(联席会议)建立市、区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区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按照简化建
6、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的建设管理。市联席会议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各区按照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工作,并根据各成员单位提请或工作需要,研究、协调解决按照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实施的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各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车办)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区级联席会议制度为区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按照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机械式停车场(库)
7、建设,核定辖区内机械式停车场(库)项目是否符合按照简化建设管理程序申报的条件,协调解决辖区内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区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召集人,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停车力、),区停车办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沟通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按季度定期将建设台账上报市停车办。第八条(申报主体)机械式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申报。申报主体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实际管理人,申报手续可由申报主体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一主体办理。相关特定类型用地的申报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利用城中村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土地使用
8、权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不清晰的应由实际管理人作为申报主体,实际管理人由各区政府组织认定。(二)利用属于国有已出让或划拨用地的既有住宅小区空间建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关手续,并依法获得支持后方可进行申报;住宅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申报。(三)利用属于国有已出让或划拨用地的非住宅小区空间(不含停车场用地)建设的,申报主体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涉及多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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