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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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和高效运行,指导企业有效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站是指以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研院所等实体机构为依托,经知识产权局同意设立,面向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的公益性服务平台。第三条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申请主体应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运行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二)具有开展海9帙口识产权纠纷应对
2、指导工作的专业团队,人员业务素质强;库、信(三)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息分析工具和相关渠道手段;(四)具有海姆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服务经验和典型案例;(五)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第四条工作站申报与设立程序:(一)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属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报;(二)申报单位所在的区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并向知识产权局报送有关材料;(三)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结合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名单并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四)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立项名单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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