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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稿)清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委员及顾问专家的产生第五章委员及顾问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六章会议规则及议程第七章会议材料要求第八章审议内容第九章其他要求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广东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措施(粤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
2、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9)353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广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粤办函(2020)2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规定,设立清远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笫二条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笫三条市规委会宗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议工作,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
3、的协调发展。第四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顾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其专家咨询、评审等费用纳入市规委会预算管理。第二章组织构成第五条市规委会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发展策略与控规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统称为“市规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简称“市专委会”)、顾问专家委员会以及市规委会办公室构成。(一)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二)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三十一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
4、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代建、城市管理、土地储备、水利、国家安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自然资源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三)市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十九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市专委会的政府委员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
5、、司法、交通、生态环境、国家安全、水利、城市管理、土地储备和国资委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四)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产权、建筑、生态、园林、交通、水利、环境、卫生、历史、文化、法律、经济、消防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一定代表性的公众代表组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优先聘任。(五)市规委会顾问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土地、产权、交通、建筑、市政、地理、环境、生态、园林、历史、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可根据实际分设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景观、市政交通、环境艺术等专业组,并在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下开展各项规划技术评市工作。(六)市规委会办公室设
6、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设5-7名工作人员,视工作需要可聘用3名专职工作人员。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清城区和清新区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村国土空间集成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特定地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二)审议事关城乡发展的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等事项;(三)审议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1)重大公共建筑;(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出入口、制高点的建构筑物;(3)
7、重要城市公园;(四)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审议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要政策、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或规定;(五)审议经市专委会初议后要求提交市规委会审定的议题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发展策略与控规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议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以上的城市交通以及市政设施的评估、研究等;(二)审议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城市重大项目相关交通规划评估等;(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其调整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方案;(四)审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五)审议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
8、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地块变更规划条件;(六)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规定等草案;(七)审议城市敏感性较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和规划设计等方案;审议对国土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情形;(八)市规委会委托的其他职责。笫八条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议位于市区重点地段(包括: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笔架河、滨江河、燕湖新城主水系等沿岸地段;广清大道-清和大道、凤翔大道、清晖路、清远大道、湖城大道临街和交叉口地段;武广高铁清远站、各高速公路在市区出入口、广清城
9、轨各站点等重要节点周边地段)的中、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审议对规划区内重要旅游区或风景名胜区内部及相邻地区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和100米以上超高层住宅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经市专委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时,满足规划条件、风貌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定,建筑布局、建筑色彩、立面风格、建筑材质等局部调整而未影响原审议通过方案的整体风貌格局的,无需上报市专委会委员会审议。(二)审议节点型城市景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一般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三)审议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
10、更新设计方案、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维护修缮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四)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五)市规委会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九条顾问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规划编制成果(局部地块控规除外)、对景观与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及重点项目规划条件、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等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二)对地方性规划技术规定、管理政策、法规适用等提出专业咨询意见;(三)市规委会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一)负责起草市规委会及其专委会各项章程、规定和议事规则等;(二)负责市规委会及其下设
11、市专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录整理、起草会议审议意见并报主任委员签署、签发后的审议意见提交以及会议档案整理等;(三)具体组织顾问专家委员会开展各项规划技术评审工作;(四)负责市规委会的业务联系;(五)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工作,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六)对市规委会委员(含市专委会、顾问专家委员会)进行管理,如委员变更、出勤参会情况和培训学习、调研(原则上每年一次)等;(七)市政府和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第四章委员及顾问专家的产生第十一条市规委会及其下设市专委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规委会或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聘任。委员的换届工作和政府换届同步
12、,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笫十二条政府委员的产生政府委员代表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市规委会政府委员由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下设市专委会政府委员由各职能部门确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第一会议人,并指定其他分管负责同志或业务技术代表为其候补委员。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市规委会办公室,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更新委员名单。第十三条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和顾问专家的资格要求(一)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和顾问专家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二)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三)熟悉清远情况,热爱、关心、支持本市
13、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事业;(四)敢于坚持原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有较强的议事能力;(五)承认和遵守市规委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市规委会各项会议。第十四条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产生(一)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推选范围原则上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公务员。(二)专家和公众委员推选和确认程序1 .市规委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2 .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其所属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或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也可由上
14、届市规委会二名或以上委员书面推荐。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市规委会办公室;3 .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提交市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4 .市规委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为委员,其名单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布;5 .市规委会及其下设市专委员会在本届初次会议上宣布委员名单,并由各主任委员代表市政府,向各委员颁发聘书。第十五条顾问专家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市规委会办公室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选、自荐等形式产生,报市规委会审议并聘任。顾问专家通过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办法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六条专家委员
15、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可以提出辞呈,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辞职;或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呈交有关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取消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办公室书面告知委员本人。委员如有不服,可于15日内向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梃出申诉或解释。第十七条违反章程或在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五年内不再聘任。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增补。增补方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第五章委员及顾问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八条权利(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参与权;(三)换届时的推荐权;(四)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九条义务(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二)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第二十条社会责任(一)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三)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四)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