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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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更好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本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第四
2、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本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现代化治理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
3、中的重大问题,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并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扩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健全乡村人才政策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农村创业就业和农民综合素质素养培训,壮大高素
4、质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组织退役军人、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加大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力度;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第九条鼓励职业教育领域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有序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学校,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平台,打造具有河南特色的职业教育国际品牌。第十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一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十二条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I、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
6、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适应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区域有关职业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7、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面向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广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I,加快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紧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鼓励支持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与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贯通招生、联合培养高端
8、技术技能人才。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逐步推进学校之间,学校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之间实现学习成果互认,逐步实现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互融通,探索学分转换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和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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